北京,昌平。一顾客去某店买了一份32.9元的卤饭,正吃着却发现饭里有一只蟑螂,他当即向店家反映了情况并投诉了该店。随后市监局去检查,竟然从店内查出了43只蟑螂。
事发当天,该顾客忙得连吃饭都顾不上,到了吃饭的点,他买了个辣白菜猪肉双拼卤饭带回来,刚开始的时候,觉得这饭菜可口,味道还不错。
吃着吃着,他突然发现不对劲,发现有东西混在菜里,不仔细看就差点要吃到肚子里了,经过辩认是一只蟑螂,他瞬间变得不淡定了,赶紧把剩下的饭菜包好,准备留存证据,向店家反映。
店家一开始并不承认,他说他们店的卫生大可放心,店里不可能出现蟑螂的,更不可能将其混入饭中。
该顾客听到店家这样说,感到非常不满,难道自己还能将蟑螂放进饭里不成,于是他对该店进行投诉。
期间,市监局对该店展开了调查。
该店辩称,他们每个月按照规定的时间,请专人进行消杀,确保没有问题的,说着还翻出记录表让大家查阅。
经过查询,该店确实有做消杀,且有专人负责,店家所说的属实。
但就在查看时,突然发现厨房里一角跑出来好几只蟑螂,再查看其他地方,没想到它们时不时跑出来几只,数下来竟有43只之多,这下店家被抓个现行,表示无话可说了。
店家随后承认,对于这份饭菜里混入蟑螂一事表示接受,并对顾客道歉,退回他这份饭钱,顾客觉得反正他该做的都做了,于是与店家和解。
市监局表示店家所说的是事实,但是也发现了他们的问题,因为他们做得不够仔细和彻底,再加上没有人监管和核查。
事情是请专人做了,但是做得不好也没有引起店家重视,吃进嘴里的东西,一定是安全可靠的,要是混入异物吃出问题来,结果就更严重,让店家务必保证食物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此事,有人认为,对于做饭菜的厨房环境确实是个大问题,先不说要求保证明厨亮灶,至少是安全卫生的,更重要的还要做到监管到位。
从法律上来讲,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顾客从该店买了这份饭菜,就与店家形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店家就应当履行义务,保证食物安全卫生。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从店家的环境卫生来看,其消杀处理的不到位,导致有异物不小心混入食物中,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适用于本案,若店家卖出的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顾客可以要求店家退回自己的饭钱32.9元,还可以要求店家赔偿支付价款的10倍,最高可以按1000元算来赔偿。
2、因为该店消杀不彻底,未全面处理又没有监管到位,导致污秽不洁的异物混入食物中,造成食物不安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具体到本案,该店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要求不严,导致食物出现异物,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8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最后,该店退返顾客的32.9元并表示道歉,双方和解。
根据上述规定,市监局给予该店以警告和进行6.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店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及时改正。店家没有辩解,表示服从并接受处罚。
对于在饭菜中吃出异物这件事情,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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