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千家万户。遇到不合格食品时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这样维权。
01
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超市被判赔千元
蒋某在某超市花8.9元买了一罐五味菌菇汤料包,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含有蛹虫草,但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蒋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人民币8.9元并赔偿其法定惩罚金人民币1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要求:“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蒋某在某超市购买的产品含有蛹虫草,产品外包装上却未标注风险警示,某超市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判决该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规范新资源食品标识,尤其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自己“退一赔十”。
02
包装与销售页不符
超市退款又赔钱
陈某某在超市的App上买了一盒建泰羚竹林散养老母鸡肉,销售页面显示,该商品包装贴有标明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单位等诸多信息的标签。但是,陈某某收到的商品包装盒上并未张贴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与App商品销售页显示图样不符。陈某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送达陈某某的商品包装上,其预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向陈某某退还货款1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醒
食品标签是食品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评价食品安全的重要参考。现实生活中,许多在售的散装食品并未在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03
一盒食品两个产期
经营者赔偿千元
林某某在超市花费23.8元购买了某品牌“脱骨脆鸭掌150g”1盒,并索要购物小票1张。该商品由“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且有双日期,显示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210825合格字样,原有被篡改留下印记的生产日期为2020/12/04合格。林某某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向林某某退还购物款23.8元,赔偿人民币1000元,在营业场所内张贴致歉告示并召回已售产品。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艳华/文
新媒体编辑 刘亦洪
监制 兰超 林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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