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闲书,翻到了洛克的《政府论》。

于是想到,前几年洛克曾在网络上大火过一把——一些人频繁炒作据说是他的名言——“财产不可公有,权力不可私有”。比如,有人言之凿凿地说此语出于洛克的《政府论》第二篇。

有人确实认为题目中的这句话是“名言”。本文之意,并非讨论这件事。问题是,洛克真的讲过此话么?或曰,洛克的真实思想是什么?

不止一次读洛克了,就来掰扯掰扯。

  • 关于《政府论》。

洛克,生卒年为1632-1704。

罗素说,洛克“是一切革命当中最温和又最成功的1688年英国革命的倡导者”——这个革命,通常被称作“光荣革命”。

洛克被公认是哲学家,著有《人类理解论》(《人类理智论》)等。但是他最有影响的著作,是关于政治领域的《政府论》。有人说,此书是洛克的政治哲学,另有人干脆称之为政治学。

洛克的哲学论著,着重探讨认识论、伦理学,以及知识的起源、认识的可能、自由意志的边界等等,丝毫不涉及财产和权力问题——可以暂放一边不去管。

洛克的《政府论》,的确与财产和权力有关。

此书分为上下两篇。概括地说,第一篇是“破坏性”的,第二篇是“建设性”的。

在“破坏性”的第一篇中,洛克的炮口,对准的是英王查理一世授封的爵士菲尔麦,亦译作费尔默。他,“是保皇党中的时髦人物”,写有《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全书只讲了一个观点——国王的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他的王位是应该世袭的。

这本书的另一个中译名,是《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本人觉得,好像后一个翻译更贴切。具体的,放在后面细说。

《政府论》的下篇,是“建设性”的,主要论证革命后的英国的权力、政府等等应该是什么样的,共十九章。

其第一章没有题目,是对前一篇的总结概括,并引出后面的论述。所余的十八章论述的内容大致包括——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这是洛克理论的逻辑起点;社会契约,讲权力如何产生;财产,讲权力的基础和权力的目的;制约与均衡,讲权力结构;非正常状态,讲征服、暴政、政府解体等特殊情况。 关系不大的,遑不多论,着重聊洛克怎么说财产和权力。

  • 洛克怎么说“财产”。

《政府论》,重点谈权力,财产是从属项。

但网络上流传的洛克“名言”,财产在前,权力在后,就先来看看他到底怎么说“财产”。

第一,洛克全篇从未讲“财产不可公有”。

相反,他认为财产的“公有”或“共有”是天然存在的——公有和共有,在洛克那里是相同的概念——他有时候用“共有”,有时候用“公有”。

洛克认为,“公有财产”,主要是指土地和上面的附属物。 他说——

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

请注意,洛克认为,“公有财产”不能随便转变为“私有财产”,只有两条路可行——一是通过劳动;二是通过契约

1,“公有财产”通过劳动“拨归己用”。

他说——

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

尽管洛克的举例有点搞笑,但含义是明确的。所以,罗素说,人们认为李嘉图是劳动价值说的创立人,“不过这种学说在洛克的思想中就有了”。

2,“公有财产”通过契约私有化。

他说——

在英国或任何其他有很多人民受其统治的国家,他们既有金钱又从事商业。但是对于那里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没有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能够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因为,这是契约、即国家的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

他又说——

人类初期,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满足于未经加工的、自然所供给他们的必需品。后来在世界的一些部分(那里由于人口和家畜的增多,以及货币的使用,土地不够了,因而有了一些价值),有些社会确定了各自的地界,又以它们内部的法律规定了它们社会的私人财产,因而通过契约和协议确定了由劳动和勤劳所开创的财产——有些国家和王国之间通过缔结的盟约,明白地或者默认地放弃了对于为对方所占有的土地的一切要求和权利,从而根据共同的同意,放弃了它们对那些国家原有的、自然的公有权利的主张,于是明文的协议就在地球上的个别部分和地区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财产权——虽然如此,还有大块的土地(那里的居民尚未同意和其余的人类一起使用他们的共同的货币)荒芜不治,比居住在上面的人们所能开垦或利用的还要多,所以它们还是公有的。

洛克确实认为,某些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公有财产土地,其效率不如私有土地。然而,据此可以推断出“财产不可公有”的结论么?

洛克的见解,其实与晚他半个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边泌很相似。或者这话应该反过来说。

第二,关于财产,洛克着重强调的是“不可侵犯”原则。

他说——

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种十分悖理的事是无论何人也不会承认的。因此,在社会中享有财产权的人们,对于那些根据社会的法律是属于他们的财产,就享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未经他们本人的同意,任何人无权从他们那里夺去他们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否则他们就并不享有财产权了。因为,如果别人可以不得我的同意有权随意取走我的所有物,我对于这些东西就确实并不享有财产权。所以,如果以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分人民的产业或随意取走其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

洛克的这个观点,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然而,也并不能推导出“财产不可公有”的结论。

第三,关于财产,洛克还说到了税收,这其实是把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

他认为,要保持政府运转,必须收税。这种把“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是必要的。他强调,政府只是不得随意征税。

以上便是洛克关于财产的基本观点。

  • 洛克怎么说“权力”。

如前述及,洛克关于权力的论述,是从驳斥菲尔麦的观点开始的。

他的《政府论》上篇共十一章,全部是逐句逐段地分析反驳菲尔麦的观点。

菲尔麦认为,上帝确认了亚当的父权,他就一辈辈传承下来了,一直到英国国王,所以,英王的权位是天然合理的,还应该永远传下去。

洛克的反驳很简单。

他说,首先,有什么证据证明上帝只赋予了亚当权利?夏娃应该和亚当是平权的;其次,即便上帝确实只确认了父权,那一辈儿里只能有一个人继承这一权力,这么多代过去了,谁能证明谁应该继承权力呢?所以,他第一篇最后一章的题目就是“谁是这个继承人”——不能不说一下子戳到了菲尔麦的“气管子”。

第一,在驳斥了菲尔麦的观点之后,洛克确定了自己的逻辑起点——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没有政府和权力之前的情况。

罗素说,洛克这是有点儿杜撰——此种情况是不曾有过的,不过也足以驳倒王权天赋和永远继承的神话。

第二,洛克论证了政府和权力是由契约形成的——这个契约,以“所有的人类都是平等独立的,谁都不能损害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为基础。

第三,洛克认为,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职权应该分离——立法部门应当高于一切,但必须能由社会罢免。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他说——

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当人民已经表示愿意服从规定,受那些人所制定的和采取那些形式的法律的支配时,别人就不能主张其他人可以替他们制定法律。他们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以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

洛克的上述思想,仍然与网传的他的“名言”毫不沾边儿。

  • 关于洛克思想的评价。

第一,前面说到的罗素对洛克的评价很到位。

洛克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即当时崛起的英国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这是评判洛克思想必须抓住的最关键之点。

第二,因此便可理解,洛克何以用《政府论》的上篇,花大力气驳斥菲尔麦。

菲尔麦当时已经“是一只死猫”;更有影响的保皇党,是霍布斯。但是有意思的是,虽然霍布斯是保皇党,但他的学说,很多是有益于资产阶级的。1640年英国革命爆发,期间又历经反复,国王复辟,斗争激烈。洛克选中菲尔麦作为炮轰对象,是瞄准着捍卫王权的理论去的,选中这个目标很有意义。

第三,洛克的政治哲学或曰政治学,其实只讲了两件事——国王的权力不是天赋的,权力是一种契约,最高立法权要由人民决定且不可转让;国王和贵族的财产如果不是通过劳动和契约得来的,就没有合法性,而资产阶级拥有的财产是合法的,不可侵犯。

第四,洛克在论述这些问题的时候,也表露出了他的妥协性,他认为,君主立宪是一种最好的国家统治形式。

第五,洛克的政治哲学或曰政治学,影响巨大。

罗素说,美国的宪法、英国的宪法,甚至法国的宪法,都基本是在洛克的思想基础上形成的。他还说,洛克思想发展的方向是罗斯福,卢梭思想的发展方向是希特勒。说得很有道理。

第六,对于洛克,只能把他还原到当时英国的具体社会环境中去考量。

既不能脱离时代,又不该添油加醋。至于那些借着洛克的名气,编造“名言”当做“砖头”乱扔的,倒是极应该警惕!

最后再说一遍,关于题目中的这句话之对错,并非本文讨论之目的,而只在于还洛克思想的本来面目。凡溢出本文主题之外评论,一概不予回复,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