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龚先生凌晨5点回小区,保安以车位已满为由,不让他开车进小区,他不服就狂按喇叭7分钟,随后他被保安和其他业主打了一顿。保安表示:以后他的车不给进小区。

龚先生当时忙完工作之后,回到小区已经是凌晨5点,他又累又困。他本想车把车开进小区,然后回家好好睡一觉,然而接下来却发生了让他难以接受的事情。

当时他把车开到小区门口,像平时一样让保安把门打开,然而保安过来却跟他说,小区的车位已经满了,他让龚先生到外面随便找个地方凑合一下。

可是那时凌晨5点,这个时间段在外面找停车位根本找不到,就算找到了,自己把车一停,然后自己回家睡一觉,也不知道会睡到什么时候,等那时候过来开车,车早就被贴上罚单了。
所以龚先生觉得只有把车开进小区,他才能回去安心睡觉。为了让保安开门让他开车进去,于是他和保安说了各种好话,可保安就是不为所动,坚决不让龚先生开车进小区。

龚先生看到自己不能开车进小区,心里很不满。他觉得保安就是在为难自己,因为之前他也加班过这么晚,回来的时候也是没有车位了,可是保安还是会让他开车进小区。

现在换了一位保安,到他这里就不行了。为此龚先生再次和这位保安沟通,可是保安在自己岗位上就是没有理他。

看到保安这样的态度,龚先生的脾气也来了,于是他上车就狂摁喇叭,按了一会儿之后,看到保安还是不为所动,于是他一直摁,一按就按了七分钟,期间保安来阻止,他也没有停下来。

他本以为,只要自己妨碍保安的工作,保安就会屈服,可没想到他这样的行为,接下来给他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因为凌晨5点钟,业主们都还在美梦当中,这个时候被刺耳的喇叭声吵醒,有脾气的业主也是不满,不少业主纷纷下楼查看情况,而龚先生的行为也引来了三位保安。

龚先生以为自己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保安就会开门,让他把车开进去。谁知道,三位保安和赶过来的业主纷纷指责龚先生,而龚先生也不服,继续和保安们吵起来,甚至还先动了手。

三位保安和业主们看到龚先生有错在先,态度还如此蛮横,大家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人多嘴杂,吵着吵着,也把业主们的情绪激怒了,于是三位保安和愤怒的业主一起把龚先生打了一顿,现场一度混乱。

大家看到龚先生受了伤,他们的情绪也冷静下来了,保安们也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太对,于是他们给龚先生赔偿了1000元。

事后龚先生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并且保安们也赔偿了,所以龚先生不想再追究此事,他也以为此事到此就结束了,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让他难以接受。

因为发生此事之后,龚先生接到了一条信息,上面写着已终止龚先生车辆包月的协议,也就是龚先生之前每个月200元租的车位,现在他们不租了。

随后龚先生在晚上下班时回小区,果然发现小区已经没有了他车辆的信息,他的车辆被拉入了黑名单。龚先生对此事也是气不打一处来。

他本来就觉得保安打他不对在先,现在还不让他的车进小区,实在有些过分,于是他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保安做出了解释,他说他们是和所有的业主都签有协议的,他们小区的车辆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车位满了就不能再停车,当时龚先生也是签了名的,现在龚先生违反此规定,所以他们终止此协议。

听到保安的说法,龚先生觉得不可思议,他觉得保安本来就应该为业主服务的,现在反而干涉业主,他觉得在这个小区住下去也没什么意义了,于是他决定搬离这个小区。

在本事件当中,保安已车位已满为由,拒绝龚先生开车进小区,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

一、 小区的车位是为业主们服务的,从一般情况来说,业主有权利在小区停车。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由此可知,小区业主对小区的车位有优先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龚先生都有权停车。

二、 对于公共车位实施先到先停原则,这个只要得到双过半以上业主的同意,那么所有业主就应该遵守。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要经过双过半以上业主同意。

在本事件中,由于大部分业主都已经同意先到先停的原则,那么保安在车位已满的情况下,是有权利阻止龚先生停车的。

三、 龚先生和其他业主都签订了先到先停的协议,那么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现在龚先生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导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那么物管可以终止车辆包月协议。因此在车位已满的情况下,保安拒绝龚先生开车进小区是合理的。

保安的职责就是为业主们服务,但是对于大家所约定的内容,业主们也应当去遵守,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和谐的小区环境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