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网友奔现开房时,遭遇民警查房,判嫖娼被拘留15日、罚款5千元。男子不服:“我们只是网友见面,不是嫖娼!”。因不服判决,在提出行政复议没有被采纳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来源:四川省成华区法院)
案例原由
事件原因是这样的,四川成都男子刘某与女子陈某,是在玩游戏时网上认识的。 他们两个人同玩一款游戏,后来玩的熟悉了,认为彼此之间的性格相合,便在网络上一直以老公、老婆来称呼彼此。在这段时间内,男子刘某多次提出想与陈某“奔现”,但陈某一直拒绝现实见面。
就在事发的前一天,刘某经过不懈的努力,提出再次见面时,陈某破天荒的同意了!这可把刘某高兴坏了。但随后陈某却说自己没有路费前去与刘某见面。
没路费?这不是个事!刘某听到后,随即就给陈某转账1万元,称这是给你路费。
事发当天,女子陈某如约来到成都与刘某见面,俩人相见如故,吃饱喝足后,在酒店房间发生了亲密关系。
可事情就这么巧,那天刚好民警查房,把二人给查了,带回了派出所,并作进一步调查。
刘某在派出所说自己与陈某只是网友奔现,并不是嫖娼,至于转给陈某的一万元,是给她的路费。但派出所民警并没有理他的话,最后刘某还是被拘留了15日,并罚款5千元。
法院判决
事后,刘某也提出过行政复议,但没有通过,他认为不公,于是请来律师,把派出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刘某再次陈述他与陈某只是网友见面,10000元只是给对方路费的事实,并不是交易的资金。认为公安机关对他的判罚不公,是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为他“平反”。
而警方则认为,二人才第一次见面,并发生了亲密关系,而且支付了金钱,认定为卖淫嫖娼是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并提供了二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二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那嫖娼罪该如何认定?
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从公安机关所呈现的证据,表面看是齐全的,两人有亲密关系是事实,又有一万元的转账记录,并被现场抓获。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罚款。对刘某顶罚5000和15日拘留也没有大的问题。
但法庭上,控方不认可辩方的证据,一口咬定这一万元是刘某给陈某的路费。
此案是个行政诉讼。
而《行政诉讼法》第34条有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证据除了能够证明二人有1万转账记录外,并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这是二人的嫖娼的交易资金。
《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
如今,刘某与陈某两人坚称这是路费。原先证据有了疑点,并不充分,而“费用”在嫖娼案认定中是不可缺少的证据。公安机关又不能找出新的证据证明两人之间有嫖娼金钱交易行为。
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一方,应该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如因不能举证,作出处罚决定的一方,需承担举证不力所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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