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车主开车时,被一个骑电动车男子逼停,并且砸了他的车玻璃。车主报了警,当民警问到为什么这么做时,男子称:我想砸就砸,我觉得这样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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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车主正好好行驶在路上,突然有一位白衣男子骑着电动车加速冲到他车前,把他逼停了。

此时这位车主还很懵,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问他要干嘛,男子也不说话。车主不知道男子要干什么,见状赶紧记录下来。

男子把车逼停后,没有躺倒地上,反而是把车锁好,从包里拿出锤子,对着车就是一顿乱锤,直接把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后视镜玻璃全部砸碎了。

车主也不敢轻举妄动,也不知道下一秒男子要干什么,只能眼睁睁看着白衣男子破坏他的车。

等到男子砸完了,该车主迅速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盘问男子为什么这么做。

面对民警的询问,该男子十分的不耐烦,他直接无视了民警的问话,说自己想砸就砸,没有什么为什么,我连你都想砸!

民警也是被他的话惊呆了,没想到男子是这样的态度,不仅拒不配合,还非常嚣张,于是民警问:你知不知道你这是什么行为?

男子直言,对自己行为没觉得有什么,就感到很帅气很酷炫,他就喜欢这样做,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此话一出,在场的人皆是哭笑不得,不知道这位男子身上发生了什么,于是民警把男子和车主带回去做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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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出,引得大家纷纷讨论。有人认为,这个男子是不是跟司机有什么过节,才会这么做?

也有人认为,是该男子受到什么刺激,才会出来做出这样的行为。

一、我们不知道男子和车主是否有什么摩擦,无论怎么样,男子都不应该随便去砸别人的车,也不是他违法的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鉴定,该男子砸车造成的损失达到了5000元以上,此事就升级为刑事案件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如果男子对车辆造成的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男子会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按照男子的说辞,他想砸就砸,如此随意破坏别人的财产,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男子毁坏车辆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那就够成了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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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看男子的主观意识,如果确认男子是有民事能力的行为人,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要负责的。

三、有人认为男子是精神方面有问题才会这样,这种情况下砸坏了他人的车辆,男子需要赔偿吗?

如果说该男子有这些方面的问题,他砸坏的车辆也是需要赔偿的,只不过由他的监护人来代替他偿还。

《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法定代理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者是能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和其他亲属。

四、画面显示该男子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别停了车辆,按照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是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如果非机动车走了机动车道,被发现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如果拒绝罚款,可以没收车辆,

该男子随意变道,别停他人,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这是致自己与他人的安危而不顾,应当严惩。

您觉得该男子为什么会这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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