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蒋女士欠史女士5700000元拖着不还,还悄悄转移自己名下房产。史女士把蒋女士告了,执行时蒋女士称:我没钱,不如你从我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里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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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蒋女士不这么认为。

当她借了史女士的钱后,就把这钱当成了自己的了,自己的钱再送出去?那可不行。

蒋女士不是一般人,她退休前可是一行之长,这么一位和钱打交道了若干年的人,最熟悉的就是钱了。

所以当她向史女士借400万元钱,说好了只借两天,并承诺给史女士很高的利息,史女士就信她了。

史女士把东凑西凑从别人那里借来的钱转借给了蒋女士,蒋女士在给了史女士几十万元的利息后,就不肯再给钱了。

史女士本以为几天就还钱风险不大,现在才发现只要钱离开了自己的手交给了不该交的人手里,别说是两天,哪怕两分钟也一样会出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蒋女士借钱逾期不还显然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

蒋女士借钱不还,史女士很着急,就时不时地去催促蒋女士。

蒋女士被催急了就告诉她,下个月就可以筹到钱给她。

在几次下个月后,史女士发现蒋女士在偷偷的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于是史女士不得已起诉了她。

史女士主张蒋女士偿还自己的本金和应得的利息一共570万元。

一审判决支持了史女士的主张,判决蒋女士偿还给史女士本金和应得利息一共570万元。

蒋女士肯定不会让到嘴的肉跑了,她上诉了。

二审维护了一审判决,依旧是判蒋女士偿还给史女士本金和应得利息一共570万元。

蒋女士再次上诉,依然维持原判。

蒋女士应该没招可使,老老实实还钱了吧?她不,你判你的,我过我的,就是不还钱。

史女士面这样的人也没有其它办法了,她使出了最后一招:申请对老赖蒋女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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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就是照法定程序,根据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使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蒋女士拒绝履行判决,史女士当然得申请执行。

有意思的是,当看到史女士跟着人来她家的时候,蒋女士居然责怪史女士太不讲人情。

蒋女士表示,她现在住的这个房子还是按揭的,她是没有钱的,要怎么处理都随意,至于借来的钱到哪里去了,她绝口不提。

如果一定要叫她还钱的话,蒋女士表示可以每月从她的退休工资里去扣,她每月退休工资3000块钱。

这就有一点笑话了,你欠别人570万元,你让别人从你的工资里面去扣,即使每月把你退休金全扣完,那也还得扣158年。

面对这位蒋女士,执行时冻结了她所有的钱,并把她卡上仅有的4万多块钱划给了史女士,但对于570万的巨款,区区4万多块钱实在是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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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蒋女士已经被带走,如果她继续坚持不还钱,将会对她进行拘留,对她名下所有资产进行估值,现居住的这套房产也将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来抵充债务。

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都支持了史女士的诉求,但史女士当初借给蒋女士的是400万元,而且蒋女士付给过史女士几十万元。

这么算来,扣除本金400万元后,利息部分竟然有200万甚至更多,就相当于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息了。

因为事件的时间长度没有说明,所以年利率是多少也并没交代清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

超过了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区间,债权人起诉请求支付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主张退还的同样不予支持。

570万本息的偿还诉求得到支持,再审判决前对于借款纠纷的事实有充分的举证和事实认定,说明了从借款到判决的时间足够的长,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利率的利息积累下来达到了这样一个本息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蒋女士的行为丧失了做人的底线。在生活中我们要远离这样的人。

钱不能乱借。尤其是当对方给出的利率过高时,往往就是陷阱。赚钱不容易,守好自己的钱袋子,牢记牢记。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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