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李先生买了一套新房,交房时正赶上他家里有事,等忙完一段时间后,他准备去收房装修,却发现自家房子已被他人装修好并且入住了。李先生心一凉,难道遇到一房两卖了?

事发当天,李先生去看自己的新房,突然发现自家的房子怎么有人入住了,他原以为自己跑错了地方,定神看了看确定没错,他敲开了门,得知入住他房子的是杨女士一家。

杨女士说,她在此小区买了房子,就是这一套,为了赶在小孩开学前搬来,她一拿到交房通知就赶来收房,并且装修好已经住下了。

李先生看到这样,心一下子凉了半截,自己花了大笔积蓄买下的新房被人家入住了,难道这套房卖给自己后又卖给了杨女士,是一房两卖吗?

杨女士也这样觉得,因为她认为不可能搞错,当时收房时专门看了协议,也核对了门牌号,都签了字确认过的,不会出差错。

杨女士说着,还拿出自己的预售协议和房产证等,仔细看过后说,没问题啊,这套02号房,就是自己的啊,同时也让李先生好好看看自己的,是不是他搞错了呢。

理论中,李先生也拿出自己的,逐个字反复对比,突然发现门牌号有猫腻。

原来,李先生买的是东户,协议上写的门牌号为01,杨女士的房在西户,门牌号为02,但是贴房屋门牌号时贴错了,误将东户贴成了02,西户贴成了03。

然而这一系列的乌龙事件,大家当时都没及时发现,交房时按照门牌号将东户02房交付给了杨女士,杨女士不知情,收房后便装修入住了。

李先生认为,这不是自己的错,现在无缘无故搞得自己买的房子被杨女士占了,那么自己怎么办?于是遂将开发商和杨女士起诉,要求杨女士尽快腾空,返还其东户房子。

杨女士更是想哭,她提前好几个月就准备装修的事,并根据自己和家人的想法,按精装修的要求为自己的房子布置了一切,想起前些日子一直操心着这事,她欲哭无泪。

杨女士说,从她到小区收房,到装修这么长时间,都没有人来告知此房子不是她的,她哭诉着,她已将全部家当都用来装修这套房子,耗尽了所有积蓄。

现在要求她搬家,她又要重新装修,劳心劳力不说,装修的钱怎么办?她表示非常不满,要求赶紧想办法,赔偿她的损失。

经过审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贴错门牌号导致的,他们有义务向李先生交付正确的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杨女士就其遭受的损失再向房企另行追责,并酌情给她三个月的搬家时间。

1、对于此事,大家议论纷纷。有人说,干脆将错就错,李先生和杨女士换房得了,双方都是受害者,然后给予他们双方一定的赔偿。

也有人说,李先生捡了个大便宜,新房都不用装修,已经有人帮忙搞定了;也有人认为,李先生的新房还没住就变成二手房了,这个损失谁来承担。

2、从法律上来讲,将错误房号给了杨女士导致李先生的房被占用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首先,因为自己的错误导致李先生不能如期收房,属违约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一般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来赔偿。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房企的错误行为,造成李先生和杨女士无法获得正确对应的房屋,应当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如何赔偿,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自己的行为出现这么重大的失误,导致无法履行符合约定的义务,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向李先生和杨女士交付正确的房子并承担损失。

《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事件,房企的违约行为致使李先生和杨女士无法入住自己对应的房子,若他们要求解除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若真如李先生和杨女士刚开始所认为的,这套房是一房两卖,他们可以要求房企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额外要求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