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店主长期占用小区的14个公用车位,还将停在车位上的车子一脚踢坏。小区业主:他拿停车位摆摊!
在长沙某小区内,有一家规模挺大的店,里面经营着日用品、水果等东西。照理来说,这样大的一家店大大方便了小区居民,应该深受人们喜爱才对。
然而,很多人一提起店主却直摇头。原来,这名店主也许是仗着自己店铺比较大,居然将店边上的车位全部占为己有,禁止其他人停放车辆。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店周围的车位全被用黄线围了起来,并且还标注着私人场地,禁止停车。据周围的住户说,这些黄线和字都是店主自己画上的,而小区里的车位全部是公用的。
更让大家无法忍受的是,店主还将门前的几个联排车位全部摆上了凳子和椅子,开起了茶水铺。很多车主看到店主的举动,简直气坏了。
因为小区里面的车位本来就不是很多,每天停车都要找半天的车位,而店主却还这样将公用的车位占据着来经营自己的生意,真是太过分了!
而对于店主的所作所为,小区保安也非常无奈,他们表示自己不是没有劝阻过,可是店主简直就是油盐不进,经常这边刚给他清理掉,没隔几天又摆上了。
无奈之下,很多车主只好自己找来了调解员解决此事。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车位上的桌椅板凳终于被收了起来,车主们也终于能将车子停进小区了。
然而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众人都散去的时候,一个人影悄悄走向了一辆停在车位上的红色轿车。等车主要用车的时候,才发现车尾部竟然被人踢坏了。
气愤不已的车主查找了附近的视频,视频显示,一名穿着蓝衣服的人走向红色轿车尾部并做了一个踢的动作,几秒钟以后就飞快地离开了。很显然,这名蓝衣男子就是店主,他是不满意车主将车子停在这里,因此才踢坏车主的车子。
对于这名店主的做法,很多人都大呼不理解。毕竟店是开在小区里的,主要的顾客肯定就是小区的业主,按道理应该注意和业主处好关系才对。
而这位店主天天霸占业主们的车位,惹得业主们怨声载道,还怎么和业主处好关系,业主还怎么会选择到店主的店里去买东西?
也有人说,这位店主的做法真的好搞笑,在小区公用车位上面摆茶水摊,怎么会有人来喝呢?店主看似精明,其实是把自己的生意之路堵死了。
店主不但长期将小区的公用车位私自占有,还踢坏停在车位上的车子,店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一、店主可能觉得,自己租金这么贵 周围的车位应当归自己使用。那么,在店主周围的车位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具体到本案,小区的这些车位明显是占用小区里面的道路划分成的,因此应当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也就是公用车位。
二、店主长期占用小区内的公用车位,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店主因为一己私利而占用公用车位不让住户停车,导致业主不能停车,损坏了他们的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店主的自私自利,占用公用车位经营生意,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其他业主有权请求店主承担民事责任。
三、店主趁男子不注意,将他停放在车位的车子踢坏,店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将车子停在公用车位上,和店主并没有什么关系,店主将他的车子踢坏,已经属于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男子报警的话,店主将被处拘留和罚款。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店主在男子将车子停放在车位以后,因为心生不满而踢坏男子的车子,他的行为侵害了男子的财产,应当承担责任。
男子可以先将车子送去维修,由店主按照维修价格来进行赔偿。而管理部门也对店主进行了严厉批评,如果店主还不知悔改,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治。
俗话说,和气生财,店主既然选择在小区开店,就应当尊重小区里面的业主,而不是侵害业主的利益,这样还怎么能赢得准顾客的心呢?
对于这名店主的做法,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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