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牛先生花了10000元买的靓号,在他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就被店家又卖给了别人,并且还获得了30000元的收益,当牛先生找到店家讨要说法时,对方却称:不知情。
牛先生以前是一位老板,因为顾客比较多,他想让对方很容易记住自家的号码,于是就花了1万多买了一个靓号,尾数是5个3。
不过,最近几年生意比较萧条,牛先生已经转行没有做生意了,所以就将靓号搁置在家里没有使用。
可是有一天,朋友却跟牛先生说:他不小心按错了号,居然对方接通了,并且这个号就是牛先生之前的靓号。
牛先生最开始还不相信,于是也试着拨了过去,结果对方不但有人接听,还问牛先生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
牛先生已经知道了,对方把自己的靓号用于他们的咨询电话了。
牛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花了1万多买的靓号,并没有去注销,并且里面还有19000多的话费,他们是怎么做到不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又卖给了别人的呢?
于是,牛先生匆匆赶到当初卖靓号的地方,并找到他们的负责人,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
不过对方却一推再推,始终没有给牛先生一个结果,最后牛先生没有办法,只有找来调解员帮忙讨要说法。
牛先生告诉调解员,其实他已经知道是什么原因,因为里面有一个柜员是自己的朋友,对方查询后告诉他,店家已经把靓号卖给了其他人,价格为3万元。
柜员都能查找到的原因,为什么负责人却是一推再推,找不出原因呢?
其实不是找不出原因,是因为没有办法去追究责任,因为靓号卖出去的主意,是高层人员所为。
于是调解员联系到工信部,把事情反映了上去,对方称:她们会在5日之内告知牛先生处理的进度,请牛先生注意查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些事呢?
一、靓号在自己没有注销的情况下,店家有没有权利卖给别人。
民法典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靓号是牛先生花了1万元买下来的,属于是他的私有财产。
对于自己的财产,牛先生完全具备独立支配的权力,并且也负有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益。
所以,在没有经过牛先生的同意下,对方是没有权力将自己的靓号再卖给别人的。
二、对方把牛先生的靓号私自卖出去,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所以对方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将靓号归还于牛先生,并且赔礼道歉,给刘先生造成了损失也应该及时赔偿。
三、对方把牛先生的靓号偷偷转卖给其他人,属于偷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牛先生的靓号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对方在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下,就私自卖给了其他人,这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偷盗,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四、对方偷盗的金额达到了3万元,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方偷的金额是3万,属于数额巨大,将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具体的量刑标准为: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综合上述,对方的偷盗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将会被处以5年至6年的有期徒刑。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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