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吴先生替一幼儿园送蔬菜,两年货款未结清,共计49800元,找到幼儿园讨要说法,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吴先生寻求帮助。

吴先生是卖蔬菜的,他接到了一单大生意,帮一家幼儿园送蔬菜,双方口头约定吴先生每天按单子送蔬菜,货款当月结清

刚开始的半年还算比较顺利,吴先生每天三点多起床去批发蔬菜,一般四点多就要按单子选好蔬菜送过去,货款也都是当月结清的。

可是半年后,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到了结账日,院方却以幼儿园要改制为由要求延迟结账。

因为半年来双方合作还是比较愉快的,所以,一开始吴先生并未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每天还是照常选菜送菜,虽然辛苦,但却依然干得热火朝天。

转眼一个月又过去了,幼儿园还是不肯结账,理由还是一样,吴先生虽然心里有个疙瘩,但他总是自我安慰,这么大的幼儿园肯定不会在乎这点蔬菜钱的。

就这样,一晃差不多两年快过去了,幼儿园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依旧没把货款结清,吴先生算了一下,总共有49800元。后来经打听才得知,原来是幼儿园有多个合伙人,相互之间在经济上有点矛盾,所以才拖欠的货款。

这下吴先生不淡定了, 你们闹矛盾,跟我这个送蔬菜的有什么关系?连蔬菜钱都不结,还一拖就是两年,自己不但收不到货款,还要垫资。

吴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只好请来了调解员,联系不到合伙人,两人便来到了幼儿园,可门卫就是不开门,说就算进去了也要不到钱,两人在大门口站了足足有一个多小时,也没见有人出来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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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表示,他对这个幼儿园非常的失望,幼儿园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却连老师和学生吃的菜钱都不愿付,自己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辛苦钱而已,可幼儿园却连门都不肯开,想想也实在是憋屈。

后来,好不容易联系到了其中一个合伙人,对方得知吴先生他们连幼儿园的门都进不去后,表示他明天会过来和吴先生一起去幼儿园。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吴先生和幼儿园达成了口头协议,吴先生每天按单子送菜,对方每月按时结清货款,那这口头协议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是吴先生和幼儿园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他们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吴先生按照约定,每天准时照单送菜,可幼儿园却并未兑现承诺,两年来拖欠货款4.98万元,幼儿园一方已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所拖欠货款4.98万元,并赔偿吴先生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吴先生的诉求只是想追回货款,所以,幼儿园也不必赔偿其损失。

三、如果幼儿园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属于强拿硬要,要是吴先生报警,几位合伙人将会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拿硬要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吴先生报警,几位合伙人至少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假如幼儿园的几位合伙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支付拖欠吴先生的货款,并取得对方的谅解,那也有可能会被免于处罚的。

最后,吴先生也表示,要是明天还是要不到钱,他也会走法律途径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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