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店员曹女士在王先生的婚礼上收了定金和尾款,可唯独19000元的订餐费没有到账,事后曹女士发现要求他们补齐。王先生的父亲却表示:这是你们自己没有当时查清,和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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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女士在店里负责收钱,王先生办婚礼的时候正好是婚礼的旺季。当时王先生的父亲已经交了定金,在准备在办婚礼的前一天,曹女士要求王先生的父亲付订餐费19000元。

由于当时结婚的人特别多,付钱的人也特别多,曹女士看到王先生的父亲扫码成功之后,就没有再理王先生的父亲。

她以为结婚是件喜事,不会有人在这个节点上耍无赖,所以她认为只要扫码成功都会支付成功,为此她就没有核对这19,000元是否到账。

等新郎的婚礼结束之后,新郎的父亲也交了尾款,当时人少,曹女士是看到钱已经到账了,所以她觉得对这个新郎的服务就到此结束了,也就没有继续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等到年底的时候,财务在对账时发现有一笔19000元的账对不上,并且也没有收到这笔款。

他们通知曹女士,曹女士才有些心慌,赶紧找新郎的父亲核对数据。可没想到新郎的父亲所说的话让曹女士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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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那笔账对不上,这也是你们的过失,你们认为付款没有成功,认为这是事实,但我认为这不是事实。

新郎的父亲没有说这笔款付了还是没有付。

曹女士看到新郎的父亲不承认19000元没有支付,她很是为难因为如果对方不补这个钱,她就需要把这个钱补齐。

对于曹女士来说19000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是她几个月的工资,所以她看到新郎的父亲不愿意补这19000元心里很难过。

她也知道这件事本身也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但她更希望新郎的父亲能够承认此事。

为了解决这件事情,曹女士只好找来了调解员。因为之前联系过新郎的父亲,他的态度很不好,所以他们只好先联系新郎王先生。

王先生说,既然婚礼已经办了,该交的钱按道理来说都应该交,但是他对此事并不是很清楚,所以他要问自己的父亲。

经过再一次沟通,调解员再次联系新郎的父亲,问他到底有没有付这笔钱,可是他答非所问,甚至直接说已经付了这笔款。

看到新郎的父亲说已经付款了,于是曹女士就要求他提供付钱的凭证,以便自己核对。而他又说了这么一句话:我凭啥要给你提供。

曹女士看到事情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于是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因为在此事当中她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她愿意承担两千元的费用,新郎的父亲只需要转17000元。

对于这个让步,新郎的父亲依然不认可,后来他表示愿意付15000元,要求曹女士给他出具收据。

但是曹女士并不能接受,她表示如果新郎的父亲依然不愿意转款,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事件当中,后来新郎的父亲愿意转15000元,很明显这19000元他是没有给的,在这种情况下,新郎的父亲拒绝付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此行为?

一、新郎在曹女士工作的店里办婚礼,那么他们之间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曹女士的店已经为他们履行了服务的义务,那么新郎的父亲就应当履行支付的义务。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新郎的父亲拒绝付这19000元的订餐费,所以他没有履行完支付的义务,这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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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第577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新郎父亲的违约行为,曹女士可以要求新郎的父亲继续履行。

二、在这件事中,由于曹女士的大意疏忽,造成店里的损失。新郎的父亲本应该付19000元,因为店员的疏忽他没有给这笔钱而获得利益,他的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本事件中,由于这19000元是曹女士疏忽大意没有追收的,如果新郎的父亲不付这笔款,曹女士就要损失几个月的工资。

因此这些钱已经构成了新郎父亲的不当得利,曹女士有权要求新郎的父亲付这笔款项。如果他不愿意给,曹女士可以起诉他。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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