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为了能有更大的活动空间,便租了带院子的房子,而且约定院子只归她一人使用。可不久后,邻居大妈竟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院子种菜辱骂女子,协商无果后,房主竟要求女子尽快搬离。

一女子养了一只狗,而且在工作之余也喜欢养一些花花草草,为了自己的小狗有更大的活动空间,于是租了一套带有小院子的别墅房子。在看房子时,该女子为了能单独使用小院子,一并将小院子也租了下来。

可是入住后没多久,竟发现有人在自己租的小院子里种菜。刚开始,女子以为是房东种的,因为这个院子的钥匙只有自己和房东每人一把,其他人并没有钥匙,也就不可能进入院子。

当女子询问房东时,对方也是惊讶不已,他表示自从房子租出去后,他就再也没有回来过,所以并不是他种的。女子听后很是疑惑,既然不是自己也不是房东,那到底谁来过小院子呢?

带着所有疑问,女子逐一询问了一起合租的室友,室友们也都否认了。询问无果后,女子准备将院子里的菜清理掉。就在此时,隔壁邻居家的大妈出来了,女子指着院子里的菜很礼貌的问大妈,这里的菜是你种的吗?

大妈听到女子的质问后,一边朝女子怒吼着是她种的,一边气势汹汹的走到两个院子之间的围栏处,抓住围栏开始口吐芬芳。对于大妈谩骂,女子并没有生气,而是很有耐心的向大妈解释道,这是我的院子,你们不能随意进入。

但是大妈不管三七二十一,她怒怼女子到:你买的吗,这是你买的房子吗?不是你买的,我进去种菜怎么了?随后,女子又解释道,我租房子的时候顺带租了这个院子,现在拥有它的使用权,你如果想要,一个月2000块钱租给你。

大妈一听女子要她花2000块钱把院子租过去才能种菜,瞬间火冒三丈,她松开围栏后一边骂着不堪入耳的脏话,一边在自己家院子里找了一个拖把,拿着拖把朝女子所在的位置走过来并准备动手打女子。

女子见状既担心又生气,便提醒大妈自己已经报警,劝其不要冲动行事,况且作为一个老人,素质应该跟上年龄,不应该是她这样满嘴脏话的样子。

大妈一听女子报了警,便放下了手中的拖把,但是嘴巴一点都没停,而且还骂骂咧咧的把自家院子里的垃圾塑料全部扔进了女子家的院子里。

无奈的女子只能找房主和物业介入协商,奈何邻居大妈依然我行我素,而协商无果后的房主担心事情闹大之后怕出事,竟直接让女子搬离房屋。

一、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女子清理院子里菜的行为呢?邻居大妈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1、女子从房主手里租来院子后,院子的使用权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同时出租人也还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女子租下别墅带有的小院子,就享有小院子的居住权和使用权,租赁期间,其他任何人在未经女子同意的情况下,均不能私自进入院子。房主都无权私自进入院子,更别提邻居大妈了。

2、隔壁邻居家的大妈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别人家的院子且在院子里种菜,此行为属于非法进入他人住宅。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隔壁邻居大妈在没有钥匙且未经女子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女子租的小院子,此行为属于非法进入他人住宅。

此外,邻居大妈不仅拔掉了女子种的花花草草,还在女子的院子里种菜,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大妈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一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一下罚款。

二、房主是否有权要求女子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搬离房子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到本事件中,房主和女子在租房时签订了租房合同,此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房主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目前女子的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且女子也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房主不得要求女子提前搬走。

如果在租房合同到期前,房主让租客提前搬走,属于房东违约。对于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房东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妈肆无忌惮的辱骂女子,其语言不堪入耳,已经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邻居大妈在院子里大声辱骂女子,已经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女子有权要求大妈停止伤害并进行赔礼道歉。

最后,女子为了恢复平静的生活,决定找到房子后会尽快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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