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东花园镇行政综合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榆林村东南方向的一块空地上被倾倒了约三百平米的垃圾,对周边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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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扣留了垃圾倾倒者,并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据了解,此系当事人转运镇域外建筑垃圾并违法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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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污染环境防止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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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将面临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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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在此倡导广大群众,

共同爱护家园环境,

切勿随意倾倒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