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罗霖光

在笔录中亲口承认私分股东300万,但经办民警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时,却未如实提交该重要笔录,最终导致检方不予批捕,三名涉案人员长期逍遥法外。

福州市民陈宝惠控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陈龙标、陈勋,在办理林锦、陈献中、郑义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过程中,故意隐匿该三人有罪供述笔录,让本该受到刑法追究的林锦等三人逃脱法律制裁。

合伙经营轮船被股东坑

据陈宝惠控告称,2012年3月20日,他与林锦、陈献中、郑义成四人共同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购买“华骏”号轮船。其中,他出资3600万占份额32.5%,林锦出资1880万占份额23.5%,郑义成出资2640万占份额33%,陈献中出资880万占份额11%,合伙办事机构设在福州市鼓楼区正大广场帝景台写字楼。

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华骏”号轮船由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三人负责经营管理,陈宝惠没有参与。

2014年8月7日,陈宝惠与林锦、陈献中、郑义成将“华骏”号轮船以670多万美元的价格出售,折合人民币4114万余元(当时汇率6.14),轮船出售款由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保管控制。结算债务并分配剩余款项时,林锦等三人谎称可分配金额仅为1890万元,并按照该金额进行分配。2014年9月25日,陈宝惠收到分配款人民币462万余元。

后来,陈宝惠了解到可供分配的余款并非1890万元,而是2828万余元,林锦等三人未足额向其进行分配。

2014年10月29日,陈宝惠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三人按2828万元的32.5%比例份额向其分配结余资金447.7万元。诉讼中,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仍答辩称可供分配的余款金额仅为人民币1890万元。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合伙财产尚不具备分割条件,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4)榕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陈宝惠的起诉。

检察院不批捕的蹊跷

明明剩余款项是2828余万元,林锦等三人却硬说只有1890万元。陈宝惠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便于2018年10月29日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

2018年12月26日,鼓楼公安分局以对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案号:鼓公(经侦)立字(2018)00076号,办案人员系经侦大队民警陈龙标、陈勋。

陈宝惠称,案件侦办初期,鼓楼经侦很给力,于2019年1月25日将林锦抓获归案。但在刑拘36天后,于2月28日对林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此后,鼓楼经侦继续加大侦查力度,并取得了重大进展。期间,陈龙标把陈宝惠叫到经侦大队办公室,告知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三人已经在笔录中承认诈骗他496万元轮船出售分配款,林锦从联名共管账户内两次提走300万元用于行贿及疏通关系,交代了将联名共管账户内的剩余款项非法挪用等犯罪事实,并且还让陈宝惠阅读上述笔录,同时还让陈宝惠在三人承认诈骗496万元的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确认。

但令人意外的是,这起陈龙标称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鼓楼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22日以鼓公(经侦)提捕字[2019]00031号文书,向鼓楼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锦、陈献中、郑义成时,鼓楼区检察院却认为林锦等三人涉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于2019年8月8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之后,鼓楼公安分局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2019年9月10日,福州市检察院维持原不批捕决定。一周后的9月17日,鼓楼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2022年2月25日,鼓楼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向陈宝惠作出《关于撤销案件理由的说明》,明确告知陈宝惠,称林锦等三人涉嫌侵占罪,该罪名属于自诉案件,陈宝惠应自行向法院提起控诉。

2022年4月26日,陈宝惠按鼓楼经侦的提示,以林锦等三人犯侵占罪为由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2022年5月10日,长乐区法院作出(2022)闽0112刑初21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陈宝惠起诉。陈宝惠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福州中院经陈宝惠的申请,调取了鼓楼公安分局鼓公(经侦)立字(2018)000763号案件材料。

2022年7月14日,福州中院作出(2022)闽01刑终603号刑事裁定,还是驳回陈宝惠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隐匿的重要犯罪证据

二审裁定送达一个月后,陈宝惠向福州中院调取鼓楼公安分局鼓公(经侦)立字(2018)00076号案件笔录材料。结果发现,经办民警陈龙标告知陈宝惠的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三人承认犯罪事实的重要笔录竟然不在案卷中。

经详细核对,陈龙标、陈勋两民警故意隐匿了如下重要笔录,这些笔录没有向鼓楼区检察院进行提交,现在也不知道被他们藏到什么地方去了。

其一,“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三人承认非法侵占陈宝惠496万元轮船出售分配款”的笔录,该笔录经林锦等三人签字确认,且还有陈宝惠在上面签字捺指印。

其二,“郑义成明确交代林锦从联名共管账户内提走300万元用于行贿、疏通关系”的笔录,陈献中也作了同样的供述。

其三,林锦、陈献中、郑义成三人承认将联名共管账户内的剩余款项挪用的笔录。

笔录材料还显示,郑义成在2018年11月15日的笔录中、陈献忠在2019年5月3日的笔录中、林锦在2019年1月26日的笔录中,均承认可分配款项为2800万元。对比之下,林锦等三人在分配款项、及在陈宝惠提起民事诉讼时,该三人始终坚称所谓的“可分配资金为1890万元”的说法,完全属于伪造的事实。

此外,陈宝惠还从笔录材料中发现,上述三份笔录中,林锦、陈献中、郑义成均承认已经将未分配给陈宝惠的部分款项进行私分。

其中,鼓楼经侦民警在向林锦出示其私分陈宝惠款项的银行转账证据后,林锦在2019年7月25日的笔录中承认,其实早在2017年11月12日,林锦、郑义成、陈献中三人就分别按34.8%、55.6%、9.6%的比例,对属于陈宝惠的296万元部分款项进行了私分,林锦分得人民币155.4万元,该款是由陈献中儿子陈义的中国银行账户分两笔转账至林锦银行账户的。

公然私分并侵吞股东数百万资金,竟然长达六年逍遥法外,为何如此明显且猖狂的经济犯罪得不到法律制裁?陈宝惠认为,鼓楼经侦经办民警陈龙标、陈勋隐匿林锦等三人的重要犯罪证据,是导致检察院不予批捕的主要原因。

为此,陈宝惠希望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核查。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来源:联合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