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生前系山东省潍坊某公司员工,2025年5月14日,高某受指派到苏州开会,5月16日凌晨参加宴饮后,返回宾馆途中不慎落水身亡。事后,公司向当地相关部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被相关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事后向法院起诉。3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相关部门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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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文书显示,2025年5月14日,高某受公司指派,与公司经理孙某和同事前往苏州市参加“易贸航运大会”,当晚,一行人在大会举办地附近的某酒店入住。2025年5月15日晚,高某与同事及参会同行人员共12人在外就餐,餐后又与部分人员前往KTV。5月16日凌晨2时49分许,高某在从KTV步行返回入住酒店途中失踪,后于5月17日20时被发现溺亡于酒店附近河道。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

事后,公司向潍坊市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部门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表示:“2025年5月14日,高某受原告指派到苏州市参加易贸航运大会,5月16日凌晨高某参加宴饮后,返回宾馆途中不慎落水身亡。高某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相关调查笔录显示:2025年5月15日大会结束,晚上会议安排有晚宴,高某及原告其他工作人员未参加晚宴,而是由公司经理孙某组织,与其他参会人员在外边进行聚餐,目的是与同行洽谈业务信息,了解国际航运市场。就餐完成后,高某、孙某、张某甲与另外参加会议的刘某继续去了KTV聊天,直至16日凌晨2点半左右。

事后,公司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受原告公司指派前往苏州参加会议,其出差期间整体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除正式会议外,与会议相关的商务交流、接待客户等活动,属于现代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工作延伸,应视为工作职责的合理组成部分。其次,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根据被告提交的调查笔录及证人证言,2025年5月15日晚的聚餐及16日凌晨的KTV活动,系由公司经理孙某组织,参与人员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及同行客户,目的是“了解国际航运市场、拓展公司业务”。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商务交流性质,并非纯粹个人娱乐活动。高某作为公司外贸业务人员,参与此类活动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范畴。此外,高某在活动结束后返回酒店,系因工外出期间为完成出差任务所必需的行为,属于工作活动的自然延续。其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法院认为,高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宴饮及KTV不属于公务活动”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对公司提出的关于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杨珒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