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帮牲口们,这两天天(气)好了,也没人打车了。”近日,网络流传一段“网约车司机组建‘拉畜牲交流群’”的视频。

视频内容显示,一名司机在开车过程中,点开手机里名为“拉畜牲交流群”的微信群,并播放了群友的一段语音:“这帮牲口们这两天天(气)好了,也没人打车了......”

车里一名疑为乘客的男子听见后询问司机:“师傅,你开车还玩手机呢?”司机回复道:“怎么了?我听个语音,我也没有玩(手机)。”

面对这名男子的疑问,司机回复称该群是司机拉活的群。男子进一步提出“什么叫‘拉畜牲交流群’?你把乘客当畜牲是吗?”司机表示:“我叫什么群跟你有关系吗?你挑事呢哥们?”

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男子要求下车,并表示已经录制视频,会投诉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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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视频,网友看法不一。有网友表示要严惩,也有网友认为是摆拍,剧本痕迹明显。

“法度law”注意到,司机的微信页面中,有群聊名称带有“北京网约车”“滴滴”等字样。3月20日,“法度law”以消费者身份致电滴滴,滴滴客服人员表示,无法核实非滴滴官方平台的内容,目前,滴滴方面对乘客的投诉都是一事一议,该客服人员暂时没有收到类似的情况反馈。

上述客服人员建议,不要轻信非滴滴官方发布的信息内容。针对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一些视频或者文字内容,滴滴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去检测是否有不利于滴滴平台的事件发生。

事实上,不少乘客都有乘坐网约车时发现司机群聊名称的经历。

据媒体报道,广东深圳一名女子乘坐网约车时,注意到司机的群聊名为“拉猪大队”。不过这名女子认为,猪不一定是贬义词,“有人不也觉得猪挺有福气,挺可爱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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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男子乘坐网约车时发现司机的微信群名为“豪车拉猪”,“反复琢磨了一下好像不太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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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乘坐网约车时发现司机的群聊名称为“出车拉畜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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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人眼中,“猪”的含义不同,有人认为搞笑、可爱,只是一种调侃,也有人感觉不礼貌。但“畜牲”是带有侮辱性的贬义词,司机将其纳入群聊名称是否合法呢?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康健律师向“法度law”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网约车司机边开车边玩手机聊微信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其次,有关人员建立带有侮辱性质的“拉畜牲”等含义的微信群聊作为网约车司机的交流群,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涉嫌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名誉等,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该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及不良信息的发表者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最后,网约车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公开播放带有侮辱性质的微信语音,也侵害了乘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乘客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经营者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法度law”:客运合同的双方应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其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作为承运人的司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安全运输义务理所当然应包括对人格的尊重。同时,《民法典》也要求任何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乘客的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遇到此类情况,乘客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要求依照运输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针对受到的侮辱行为主张侵权赔偿,还可以向其挂靠的公司、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有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如吊销其相关的客运资格。同时也呼吁针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司机,建立行业黑名单。希望建立良好的网约车客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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