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沈先生一家开车出去玩,在交停车费时因快没电了无法自助付钱,想着车里有些零钱,于是拿出现金交费,却遭到对方拒绝。收费员说:不收现金,这是规定。

事发当天,沈先生带着家人去参观博物馆,将车停在停车场。游玩过程中,遇到好看觉得有意义的地方,沈先生都给家人们拍了很多美好的瞬间留念,一家人玩得很尽兴,不知不觉中,也没留意到电快用完了。

结束后,沈先生带着家人打道回府,沈先生提前开了导航,发现电量只有一点点了,担心很快就要用完,于是将车里的零钱找出来准备交费,没想到就在交停车费时,他们遇到了难题。

沈先生看了一下,停车费只要3元,觉得挺便宜的,他将提前找出来的零钱交给现场工作人员,对方像没听到似的,没有反应。他以为对方没听清楚,又说了几次他要用现金交停车费。

对方却拒绝接收,并告诉沈先生,现在谁还用现金啊,他们没法找零,不收现金。

沈先生只好跟对方解释,他正好有零钱,不用担心找零,并说快没电了又开着导航,真的不方便电子支付。

对方还是一口回绝,并表示他们确实不给收现金。沈先生觉得奇怪,既然现场有人代收,为啥不能现金付钱?现金也是钱呀,是法定货币,为啥不给收?

对方还是坚持,一定要自助付钱,说这是规定。沈先生急得没办法,又看到后方有车辆正等待出去,他感到非常无奈,只好扫码交钱赶快离开了。

事后,他感到很困惑,这么简单的事情,他正好又有零钱,一给一收不就完事了,为何对方就是刁难自己呢?

他越想越不是滋味,还好今天有点电凑合着用用,要是哪天真的没电了,他们还能走吗,是不是非得等待充好电才能离开呢?

为了避免这样尴尬的事情再次出现,他选择投诉,要对方给个合理的解释。

1、对于此事,有人说,现场有收费员,应该充分考虑到个别的需求,要准备适量的零钱用于找零,不应该拒绝现金支付,拒绝收现金是违法行为。

也有人表示,停车场开启的智能模式越来越多,以后就是无人看守,这样自助交费省时省力,人力成本也能降下来,支持电子支付。

2、从法律上来讲,停车场拒绝接收现金支付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首先,对方拒绝收取现金是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是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通俗来说就是现金,拒收人民币指的也就是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银行法》第16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具体到本事件中,停车场提供服务、应当履行职责,在具备收取现金的条件下,不能也不应该强迫消费者非要用机器进行付钱,不应该搞一刀切,应当让消费者可以在现金、移动或其他支付方式中进行选择。

根据规定,对于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排斥现金等行为,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如果在一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行为的,将予以查处。

停车场存在拒收现金的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除此之外,其还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其次,停车场拒收现金或者不找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所谓不收现金的规定是霸王条款。

法律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对方坚称只接受电子支付,其行为是替沈先生对支付方式进行选择,侵犯了他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或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事件中,沈先生可以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付钱方式,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有权利采取现金支付。

对方说他们有不收现金的规定,只是免除了自己不用找零的事情,是给他们自己减轻责任,却限制和损害了沈先生自由选择的合法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他们所谓的规定无效。

移动支付是一种简便的支付方式,确实省力省事,但是不能完全代替现金的流通,在一定的场合拒收现金,会给很多消费者造成不便,应当给予多方式选择。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您有碰到过拒收现金的事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