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胡女士未经室友小张的同意,私自拆开小张的快递,发现里面的面霜是自己喜欢的一款,便偷偷拿去使用。结果导致面部过敏并毁容,胡女士要求小张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理由是:我替她承担了风险。

胡女士和小张是一对室友,一次小张出差,恰巧网购的快递到了。小张就委托胡女士帮忙收件,胡女士满口答应下来。

胡女士拿到小张的快递时,对小张的快递充满了好奇。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胡女士拆开了小张的快递。

当发现是一瓶面霜,并且是自己喜欢的一款面霜时,胡女士拿起面霜就开始使用了起来。

可连用三天后,胡女士的面部出现了脱皮、红肿、水泡。吓得胡女士赶忙停止了面霜的使用,并去医院治疗。

医院经过检查发现,是因为胡女士使用的面霜引起过敏反应,胡女士认为自己毁容与小张有关,便向小张索要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胡女士之所以这样要求的理由也十分简单:如果不是自己“帮”小张使用了面霜,那么毁容的一定是小张。换言之,是自己帮助小张承担了风险。

对于胡女士的索赔请求,小张表示无法理解,明明是胡女士未经自己允许偷偷使用了自己的面霜,造成了面部损伤,现在反过来跟自己要赔偿,不可理喻!

俩人眼看姐妹情谊就要破裂,于是找到了《顶级咨询》栏目组,请求帮忙出谋划策。

节目录制过程中,一名评论员的话让现场的观众大跌眼镜:现在胡女士确实是因为小张购买的面霜,导致胡女士的面部严重损失,你安慰她一下,同情她一下,理解她一下,帮助她一下,甚至补偿她一下,从姐妹情谊来说,都是应该的。

此言一出,引起在场的观众嘘声一片,对此也有其他评论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胡女士使用面霜并未经过小张的允许,更不是小张要求的,因此小张不应该对胡女士进行赔偿。

评论员们也在台上各抒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

胡女士表示:小张认为她太不把自己当外人,本来如果出事之后,胡女士跟她说明情况,让她陪她去医院什么的,她一定不会坐视不管,但是一上来就是要求她赔偿,就是都怪她的态度,让她很心寒,也赌气不想管。

小张表示:她和胡女士之前的关系很好,朋友之间关系好都会互相用对方的东西,这也没有什么过错,但是对方的什么东西可以用什么东西不能用,心里是要有个数的,所以现在胡女士不经她的同意就将她的快递拆了,弄成现在的样子要求赔偿,她肯定是不愿意的。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1、首先,胡女士私拆别人快递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胡女士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拆开小张的快递不但侵犯了小张的隐私权,更是一种犯法行为,可处拘留或者罚款。

2、小张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的归责原则。本案中的小张让室友帮忙收快递的行为,并不属于过错行为。小张并不知道会导致皮肤过敏,更不知道胡女士会偷偷使用自己的面霜。

张让胡女士帮助自己收快递的行为与胡女士面部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律师评论员发言:无论从法理上说,还是从情理上说,小张都不应该赔偿,虽然胡女士因为用了她的化妆品引起的面部毁容。因为小张在这件事情中,在法理上并没有过错。反过来讲,别人给胡女士寄的东西,未经过你的同意就打开了,使用了,出现了问题,胡女士愿意赔偿吗?所以,你现在让她赔偿,情理上也是不公平的。

胡女士听完律师的一番话后,表示自己将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而在一旁的小张则委屈的哭了起来。不过在调解员的帮助下,两位女孩和好如初!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