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李大姐把价值4600元的羊绒大衣送到干洗店清洗,一年后表示当时取走的衣服不是自己的,于是向该店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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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开始转暖了,李大姐觉得自己的这件羊绒大衣已经穿不了了,就打算收起来,来年天气冷的时候穿,于是就拿去一家干洗店清洗,洗好后拿着衣服就回家收起来了。

第二年李大姐的幼儿园要开学了,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她希望自己当天穿得好看一点,于是就想起了女儿给自己买的那件羊绒大衣,打开防尘罩的那一刻,她呆住了,才发现这件衣服不是自己的,在干洗店的时候拿错了。

李大姐说,这件衣服是她女儿结婚的时候买给她的,当时买的时候花费了4600元,这件衣服对她来说是意义非凡,发现的第一时间就去了干洗店询问。

而店家表示太久了已经记不清楚,印象中李大姐当时是手机付了75元的干洗费,可是李大姐却说自己给的是现金,当时店家说要88元,而自己还和店家讨价还价,要求收80元,但是遭到店家拒绝。

李大姐当时就要求看监控,但是店家表示已经过去太久,信息无法保存那么久,李大姐没能通过监控证实自己的衣服被拿错。

可是这衣服对自己很重要,于是李女士就求助了调解员。她告诉调解员,自己的衣服根本就不是这个牌子的。她还把衣服套在自己身上,说自己的那件衣服穿起来是很适合身,但这一件自己穿的很不舒服,外面的扣子也与自己那一件不符合,显然不是自己的那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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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大衣上有水洗标志,而且上面的电话号码确实是李大姐的,而李大姐解释称,肯定是干洗店最初收衣服的时候就贴错了标签,这才导致自己拿错了衣服。

既然衣服是她女儿买的,调解员觉得她女儿应该知道是什么牌子,什么颜色的衣服,于是电话询问了李大姐女儿。而其女儿表示因为衣服的品牌是做妈妈装的,不是时兴的品牌,所以记不住品牌的名字,但是衣服的原价确实是4600元 。

在其女儿处没有得到有价值的信息,于是又到店里面咨询。店家说这家店是连锁店,送来的衣服都会拿到总部去洗,之后再送回来。

而这种拿错衣服已经一年才想起来的,自己也是第一次遇到,可是这一年的时间里也没有其他顾客反映拿错衣服,因此不存在拿错衣服的可能。

可是李大姐坚称拿错衣服了,没有办法的店家又查询了李大姐送衣服来那一天的单,发现当天除了一件羊绒大衣,其他的全是羽绒服,而这件羊绒大衣正好是排在李大姐后面,大家质疑是不是这位顾客拿错。

可遗憾的是,联系了这位顾客,她表示自己并没有拿错衣服,自己的这件衣服是米白色的,明显的是两者衣服颜色相差这么大,不可能是李大姐的衣服,李大姐非常失望没有找回自己的衣服。

有人说既然洗衣标签写的是李大姐的名字,很有可能是该店弄错了信息,导致他人拿了李大姐的衣服,对方知道衣服比自己的贵重而将错就错。

而有人则表示,既然李大姐称衣服对她意义非凡,拿衣服的时候连看都不看说不过去,怀疑是不是她故意这么做,就是想要店家赔偿她一点钱,就是想讹钱。

一、既然李大姐称自己拿错衣服,那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表明自己确实是拿错了衣服,这样才能向店家讨要说法,索要相应的补偿,否则店家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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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大姐只说自己拿错了衣服,但是却没有证据,这样店家是没有责任赔偿的。

二、如果李大姐找到证据表明自己确实拿错了衣服,而该店是有责任帮其找回衣服,而造成的损失该店有责任赔偿。如果找不到该店就要赔偿因衣服丢失的损失。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而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皮衣清洗除外),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李女士衣服已经都是无法拿回,该店最多也只会赔偿1760元。

三、按照李女士的说法衣服是她女儿买的,对自己意义非凡,而她取衣服是却不确认不大符合常理,有人质疑她是讹钱也不无道理,如果是这样她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敲诈勒索的立案的标准,金额要达到2000元以上,而如果该店赔偿也不会超过2760元,因此李大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拿衣服去干洗,特别是贵重的衣服,在店的时候做好拍照留存,拿衣服时要仔细核对,这样可以避免纠纷,维权难的问题。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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