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上午,宁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德清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仲某某受贿一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宝新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仲某某利用其担任崇左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龙州水口口岸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边贸商人梁某某、龙州瓯越实业有限公司、工程老板王某某等个人和公司在获取边境小额贸易补贴、获取紫薯落地加工资格、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88.781455万元。案发后,仲某某主动退出了赃款454.987078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仲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结合本案实际加强普法教育,强调党员干部应不忘初心,时刻自省自重,遵守底线,切勿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人仲某某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仲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其用自身的经历深刻诠释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道理。

宁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以及检察院干部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检“两长”依法同庭履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宁明县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彰显宁明县人民法院坚定不移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来源:宁明县人民法院

文字:罗丽婷 黄贤翔

图片:何洪泰

崇左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