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蒲先生买房子时贷款117万,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之后每月都按照该行还款提示信息足额存款。可是,七年后该男子却被告知,117万本金竟一分钱都没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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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但是自己存款不足以全额支付,于是打算用公积金和商贷组合的方式买下这套房子,其中117万为商贷。很快蒲先生就签订了还款协议,等额本息每个月还款8092.95元,共需还款20年。

存款行的办事效率也挺高,很快这笔贷款就办理下来了,紧接着,蒲先生就开始了每月按时还款的日子。

刚开始还款时,蒲先生担心扣款出现问题,便往卡里多存了一点,存了9000元。可是第一个月扣款之后,蒲先生无意间发现卡里只扣除了4000多块钱,但他当时并没有在意。

随后的两个月,他像往常一样往卡里存款9000元钱,可是每个月还是只扣除了4000多块钱。

蒲先生觉得放款行不可能出现扣款错误,因为自己办理的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有可能其他部分是由公积金补齐的,也没有多想,每个月都是按照提示信息足额存款,就这样持续还款七年的时间。

七年之后蒲先生打算换一套更大的房子,于是他去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结果却被自己的报告信息吓了一大跳。里边显示自己的本金117万一分钱都没有还进去。

蒲先生认为这七年时间里,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哪怕利息占一大部分,那本金多多少少也会有一点减少吧,可是如今117万元的本金却一点都没有还进去,这显然是不正常的。

于是蒲先生立马打电话给放款行咨询情况,可对方的答复却让他有些摸不着头脑。当时蒲先生签订的合同上,明明白白的写着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可该行却说蒲先生是先息后本,也就是说这七年蒲先生还的都是利息,到期后才能一次性将本金117万元都还清。

按照该行的说法,如果是先息后本的话,蒲先生算了一下,大概要多还30到40万块钱。蒲先生觉得自己太冤了,于是他便质问该行人员,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是本息一起还款的方式,为什么现在突然变成了先息后本?

面对蒲先生的疑问,该行人员非但没解释原因,反而反问蒲先生,既然你一开始就发现扣款金额不对,为什么不及时和我们联系呢,如今过去了七年才发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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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先生觉得自己非常的冤枉,扣款金额应该是放款行计算的,自己只需要按照他们的提示信息每月存款就行,而且自己也是这么做的,每个月都会将还款额度全部打入卡中,是该行不按照合同扣款,是他们违约,现在却反过来质问自己。

一、蒲先生和该行签订了贷款协议,且协议中明确规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可在蒲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行将还款方式变更为先息后本,此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1、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蒲先生与放款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合同中规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双方均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蒲先生应该按照合同要求每月还款8092.95元,而放款行也应该按照合同要求,每月扣款8092.95元。

而实际操作过程中,蒲先生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前三个月存款9000元,随后也是按照该行提示信息足额存款。而放款行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发送信息内容有误,且没有按照约定扣除相应的数额。

因此,这份合同是有效合同,且蒲先生做到了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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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蒲先生和放款行合同订立后,如果有一方想要修改合同,那么需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合同条款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任何一方均无法独自完成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在取得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

当蒲先生找到放款行确认时,对方声称按照先息后本方式还款,而此形式和合同内容不符,如果该行有合同变更的操作,那么一定需要将变更内容告知蒲先生,且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内容达成共识后签字或者盖章后才能生效。

而如今蒲先生并不知晓合同中还款方式的变更情况,且未签字确认,所以对于该行单方面对于蒲先生还款方式的变更并不能生效,因此,蒲先生可以要求该行履行原合同的义务,即按照事前约定的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二、如果蒲先生认为该行擅自变更还款方式,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且有足够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说辞,那么蒲先生有权要求该行作出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后,该行表示他们商量后会给出一个方案,该方案肯定是不会让蒲先生吃亏,当然他们也不能吃亏。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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