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站。一男子坐高铁出行,因为没有座位票,他只好买了一张站票上车了,上车后正好看到有个空位就赶紧坐下了,持有此座位号的乘客上车后要求让位,男子拒绝:我也出了钱的为什么不能坐?

该男子上车后,扫视了一下,发现车上正好有个空位,他暗自高兴,觉得这次真是幸运,虽然自己是无座票,没想到车上还有个空位,于是赶紧跑过去将行李放好坐下来。

车子开过几站后,到达江门站,一位乘客上来后,发现该男子坐着自己的座位,于是拿出自己的票仔细核对,确定没错后又拿给该男子看,说他坐的正是自己的位置,请他起来。

该男子觉得自己上车后就一直坐着这个座位的,坐过好几个站了都没有人来,怎么这时候才让他走开,他一直以为是自己好运得到的这个位置,没有理由要他让座。

该男子继续坐着不再理会,这位乘客见好好商量不见效,只好叫来了乘务员。
乘务员看过男子的票后对他说,当车厢内有空座位时,他可以坐下休息,但是后面持有该座位号的旅客上车时他应当让出来,不能占用别人的座位。

该男子觉得自己也很有理,又跟乘务员怼上了,说自己是出了钱买了票的,只是没买到座位,他认为自己也花了同样的钱,为什么要让出这个座位。

男子还说,你是服务员,就是为我们服务的,那就要服务好我们每一个乘客,我有票就坐个座位怎么啦,不是应该的嘛?

乘务员还是耐心地跟他解释,说他买的是无座票,下次可以早点买有座位的票,这样就可以按照座位号坐了,现在人家早早买好了有座位的票,被他占了,人家就没有得坐了。

该男子却辩解,车上的座位是固定的又不会变,早点买有座位,后买的不就买不到座位了,不还是有人没有座位坐吗?称这么规定是不合理的。

该男子一副大家拿他无可奈何的做派,一会说腰不舒服,一会说腿不能站,任谁来劝说都没有用。

1、事发后有人说,该男子自己有出行需求,急着要坐车才买的站票,如果不急可以坐后一班有座位的车不就行了,既然选择了这趟,就不应该霸占别人的座位,来难为他人。

也有人说,取消站票吧,这样能保证上了车的都有座位,自己花了同样的钱却没有座位确实感觉亏了;或者站票就降价便宜点,现在坐着和站着的没有价格差,本来就是不应该的。

还有人认为,不卖站票不可取,站票是自愿买的,一般买无座票的人大多数是临时有急事要出行,如果不卖站票就会不方便,也不合理。

2、从法律上来讲,该男子坐高铁霸占别人座位的行为该如何评定呢?

首先,该男子从买到票的那一刻起,与承运高铁就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买到的车票和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协议的内容,他去乘车就是在履行协议。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本事件中,该男子买到的是无座票,表明他对这个座位没有使用权,但是当车厢内这个空位没有人坐时他可以坐下休息。

若是后面上车的持有该座位车票的旅客需要时,他应当让座,如果执意不让,强占别人的座位,造成人家没有位置坐了,这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别人的车票上显示的座号,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其对该座位拥有使用权,那么在这个特定的时间内,该男子强行占有他人对该座位的使用权,侵占了他人的利益。

其次,该男子不听劝阻,坚决要占着别人的座位,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若该男子非要侵占人家的座位,扰乱了公共乘车秩序,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要是该男子拒绝沟通,或对其劝说无效后仍要强占,还可将其记录在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他再次买票和乘坐火车。

现在出行越来越方便,大家很愿意选择乘坐高铁。若遇到无座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去霸占别人的座位,很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您有碰到过被他人霸占座位的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