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一男子因突发疾病身亡后,其妻子悲痛不已。可妻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却意外发现丈夫曾瞒着自己,给丈夫的姐姐转了几百万元。妻子以为是借款,于是向对方索要。可其说是弟弟给自己的买房款,房子虽然登记其名下,但其仅仅是代为持有而已,侄子参加工作后,其就会返还。可妻子告上法庭后,姐姐却又改口主张是弟弟赠与的钱款。

(来源:北京西城区法院)

男子秦某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两人结婚后,陈女士负责在家带孩子,秦某则外出打拼干事业,秦某经过多年努力,积累下丰厚的财产。

可因为自己平时忙于工作,加上妻子的溺爱,导致儿子变成了问题少年。为了不让儿子躺平和日后败光自己的家底。秦某心生一计,遂给自己的姐姐秦女士转了400万,并让其以其的名义全款买一套房子,待儿子参加工作后才转回儿子的名下。

秦女士将房子买好后,就将房产证放在自己家里。可计划往往赶不上变化,秦女士买房三年后,弟弟秦某就因突发疾病去世,为此姐姐秦女士和妻子陈女士都悲痛不已。可弟弟去世后,秦女士却仍然没有将此事告知弟媳陈女士。

陈女士整理丈夫秦某遗物发现转账单后,还以为是借款,于是向秦女士讨要。为了证明不是借款,秦女士出示了与弟弟的聊天记录及买房证据,并解释称是弟弟让其代侄子买房的款项。秦女士同时还声称,这房子到侄子参加工作后,其就会过户归还。

陈女士听后顿时就气炸了,儿子有退路、丈夫与儿子的姑妈都不相信自己。陈女士实在接受不了,于是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将丈夫的400万元的转账全额归还。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秦女士到了法庭后却又改口声称,这钱是弟弟秦某的赠与款,即秦女士主张这400多元都是秦某无偿送给她的,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那么双方谁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即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主张想要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秦女士在被告上法庭前提供给陈女士的聊天记录,恰恰就能证明其与弟弟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并非是无偿赠与关系,因此法院支持陈女士一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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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既然法院认定姐弟俩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关系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934条同时还规定,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合同终止。

具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受委托人秦女士处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委托人秦某所有,因此在秦某已死亡的情况下,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就应当认定为终止,故秦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注意!虽然陈女士不是委托人,但其与秦某是法律所承认的夫妻关系,因此这笔款应当认定为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陈女士有主张返还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原则上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

也就是说,由于这400万是属于秦某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一半应当归陈女士所有。

最后,民法典第1127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无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换而言之,由于秦某生前没有立遗嘱,因此这400万元另外一半属于秦某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认定为秦某的遗产,而姐姐秦女士并非法定第一继承人,因此其一分钱也不能占有。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秦女士需将400万返还给陈女士一方。陈女士可拿回其中200万夫妻共同财产并可继承另外50万遗产的份额。即另外200万应当由秦某父母、儿子、妻子各自继承4分之1。

有网友表示,秦女士是自己搬石头砸自己脚。即秦女士如果没有将聊天记录发给陈女士,证明这笔钱不是借款,陈女士就不能证明是委托合同,

实际上并非如此,像陈女士这种长期在家带孩子,对丈夫经济情况不了解的,可以在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且法院等主管部门一般会予以支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总而言之,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诉求,法律都会支持。但实际上很多人不懂国家的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而导致吃了亏还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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