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整治网上买卖假居民身份证
假车辆牌证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维护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辆牌证正常管理使用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邢台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网上买卖假居民身份证、假机动车辆牌证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并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网上买卖假居民身份证、假机动车辆牌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方式
(一)信件举报
邮寄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守敬北路42号,邢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二)电话举报:0319-110。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建平安邢台!
邢台市公安局
2023年3月22日
相关法律法规看这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邢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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