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蜀黍一直强调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还当耳旁风

看看下面的案例

醉驾 弃车 逃跑

终是害人害己

希望各位交通参与者们

提高安全意识

切勿酒驾

案例回顾

招远男子曲某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在查处过程中借机逃跑,后投案。近日,经法院依法审理,曲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原本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起诉的一起案件,因曲某逃避检查的情节而被从重处罚。

2022年11月13日19时9分,招远市夏甸镇的曲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夏甸镇小院沟村东附近,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后曲某以到车上拿物品为由借机逃跑。民警上前追赶未果,曲某逃出了视线。3小时后,曲某觉得酒消了,到交警大队投案。经抽血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05mg/100ml,未达到酒驾标准,曲某窃喜。

同年11月28日,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曲某立案侦查,曲某疑惑了,醉驾不是以酒精检测结果为准吗,自己应该连酒驾都算不上。民警对其进行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呼气检测后抽血检测前,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以呼气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后,检察官告诉曲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超过立案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原本可以不予起诉,但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属从重处罚情节。最终,经法院依法审理,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曲某悔之晚矣。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而被判处拘役,就有了违法犯罪前科。以案为鉴,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配合警察执行职务,远离酒驾,安全出行。

来源:招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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