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男子和朋友吃198元的烤全羊,在记录生活的过程中被店家怒怼:你们不能在这里拍!

两名男子是美食爱好者,喜欢记录他们吃过的美食

这天他们看到有一家店198元可以吃烤全羊,还附加四道菜,他们感觉非常划算,就去品尝一下。

等了两个小时终于上菜了,但是看着这只羊很小,像是没长大的小羊,羊头像兔头,骨头也偏细。

他们照旧把他们吃饭这一幕记录下来,于是边录边吃,吃的第一口感觉这只羊的口感像山羊肉,但是不像是新鲜的,应该是冷冻肉,而且腥膻味很重。

还没有吃多久,店员就过来说你们在拍吗?男子回答,难道我们不能拍吗?

店员当场就恼怒了,她称,你们就是不能拍,不要拍了!

男子觉得很疑惑,是不是店家误会了什么,他就解释道,我们不是同行,不卖这个菜,拍一下都不行?

店家不理会男子所说,直接提高了几倍的音量,称:不卖也不行,反正你们就是不能拍,你们现在就给我关掉!

男子见状,只好收起设备,后来越想越觉得不开心,明明是自己花钱来店里吃饭的,还没有权利拍一下吗?

于是男子就将前面记录的一部分发了出去,并配文:虽然198元的烤全羊还附加四道菜,很划算,但是我们吃的并不开心。

有了这段配文,很快就被大家注意到,大家纷纷认为,这个就不像羊肉,就算是小山羊也不可能有这么小,骨架子看起来也不像羊肉,建议查一查店家。

事发第二天,有人查到,198元的套餐已经没有了,联系店家也联系不上了。

一、目前联系不到店家,店家是不是采用的别的肉代替羊肉还不得而知,如果被确认了,那店家就属于是违法行为。

店家如果用别的肉代替山羊肉,就属于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以次充好,是指经营者卖商品时,违反质量标准,采用改换产品,改变品名等手法,以质量低的产品代替质量好的产品。

以欺骗损害消费者利益,谋取集体或个人私利,这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店家标榜烤全羊198元能买到,无论用什么方式,就必须要给消费者准备真正的羊肉,不能嘴上说是羊肉,实际上准备的又是别的肉。

2、如果是这样,就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店家这个操作,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要求赔偿,店家必须执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店家不仅要退男子所买的烤全羊的钱,还要赔偿该男子购买烤全羊价格的3倍。

二、有人提出疑问,一般来店里吃饭,都会想着记录一下,店家有权不让男子拍下来吃饭的一幕吗?

如果说该男子拍下来只是为了自己收藏不往外散布的话,是可以拍的。

如果说男子拍下了带有别人隐私的部分,又散布出去,就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饭店吃饭只拍下菜品发出去,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有他人面部出现,不经处理就发布,也是涉嫌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男子和朋友光拍自己和菜品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他们有权处理自己的肖像权,但是他们不能随意拍别人的隐私并发布。

您觉得这个羊肉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