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在职场,我们多少会遇到同事顺手牵羊、偷窃财物的现象。那么,公司发现后能否以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呢?
今天,笔者拿一个最近发生在腾讯的案例。简单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注: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视频,职位等,笔者不公开,我们只说事)
事情是这样的。
腾讯一位女员工小王(化名)在下班整理办公桌的时候,发现放在工位上的镜子不见了。因为东西不怎么值钱,也或许是同事在用,小王也就没有太在意此事。时隔两天,同办公室另一位员工小李(化名)发现自己的镜子也不见了。几位女生觉得事情比较蹊跷,于是向上反映了这事。
公司在调取监控后发现,原来几名女同事的私人物品是被一男同事偷拿了。
据笔者现在所了解到的,该员工为一名外包公司的驻场员工,事件已经在腾讯内部引发热议,腾讯方面也已经开始在着手处理了。
好了,事说完了,笔者就直接给大家赘述了!
在职场,偷窃行为其实是一种很常见的违纪行为。不说腾讯这类的公司了,就算是小公司,对员工的偷窃行为也会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要员工有类似的行为,用人单位基本都会立马开除。即使你员工起诉到法院,企业的行为也会获得法院认可和支持。
这里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且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只要存在盗窃行为,不论价值大小,均可构成严重违纪。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注:一般情况下,员工手册中都会将“偷窃”定性为企业的严重违纪)
这里,笔者再举一个例子:
当年名噪一时的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的糖果盗窃案。员工因下班回家随身携带了几颗糖果,被开除。该员工被开除后,以自己偷窃物品价值较小,不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提起诉讼,将不凡帝范梅勒(中国)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的判词,笔者也贴给大家。
原告确存在2015年1月12日欲携带被告处糖果出厂的行为。无论原告所带之物的金额大小,原告之行为均属于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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