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随着气温升高

爱好钓鱼的小伙伴们

开始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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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长江、内河非法捕捞的现象

也逐渐增多

我市渔政执法人员

出动了!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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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4日16时09分,渔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泰兴市原通江水产养殖场东北角长江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现场物品有:锂电一体机1台、电捞海1把、负电极杆1把、刺网2条以及52.005千克渔获物,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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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渔政执法人员巡查长江至滨江通用码头,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钓鱼竿进行垂钓,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行政处罚。

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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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4日凌晨,渔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泰兴市姚王街道泰星大桥向西夏垈大桥附近如泰运河内,查获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行为1起,现场物品有带挂浆水泥船1艘、逆变器1只、电拖网2条、电瓶1只及99.196千克渔获物,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

我市共查获长江涉渔违法案件

52起52人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4起4人

关于长江禁捕行动

禁捕区域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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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 再次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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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捞危害多

再次提醒市民

切莫以身试法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让我们共同维护

可持续发展的渔业生态

来源 | 智慧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