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何女士称,自己给侄女玩的玩具熊鼻子处冒红光,拆开发现,里面有一个微型摄像头。何女士称:带回家放了三个月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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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称,这个玩具熊是她在地摊上套圈套中的,然后回家后就扔在卧室的柜子上躺着,小熊的鼻子朝着天花板,就这样放了三个月左右。

前两天何女士的侄女看到这个小熊,觉得很可爱,想要带回家,何女士心想,反正这个熊放到家里占位置,就把它送给了侄女。

侄女拿到手后爱不释手,然后把玩具熊抱在怀里面玩了一会,发现熊的鼻子处冒着红光,还一闪一闪的。

侄女马上喊何女士过来看,何女士也发现这个异样,然后就找来剪刀把玩具熊剪开,发现熊鼻子处,竟然藏着这样一个东西。

何女士顿时感觉到毛骨悚然,自己是女孩子,万一这只熊要是对着她,势必会拍下很多隐私出去,于是她就把玩具熊扔了。

何女士想了想,决定还是把这一幕记录下来,发出去给大家提个醒,希望大家遇到他这种情况时,要检查一下这些玩偶。

这件事很快就引起了大家的讨论,有人说,很多玩偶是这样的款式,是家长买来送给孩子,监督孩子用的,有很多种类型。

也有人说,目测何女士的这种摄像头,只是装电池使用,何女士放了这么久,应该早就没电了,不会记录太多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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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是细思极恐啊,现在随便去买一个玩偶,都有这种情况存在,现在都毫无隐私可言,随处都会被泄露,那么,玩偶里出现的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

目前还尚未得知,这个玩偶是摊主从哪里得来的,也不知道是否为摊主安装。

不过如果没有拍到别人隐私,也就不构成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如果说是工作的状态下,那么就已经涉嫌违法。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是任何人都不允许侵犯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了自然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说是工作的状态,安装的人必须要对何女士进行道歉,同时删掉所有拍下的画面,停止继续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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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说隐私被安装者拍到,安装者并以此为要挟索要财物等,这种情况下,安装者违反了什么法律?

这个属于以他人的隐私,来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要看勒索的金额数,如果大于5000以上或者多次勒索的行为,那么就构成了犯罪,会有刑事责任,反之只是构成违法。

三、上面有人提到,说家长会买来这种玩偶放在孩子的房间,以此来查看孩子的日常生活,家长这么做是合法的吗?

具体要看孩子的年龄是多大,如果是八岁以下,为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此时需要家长的监管。

如果是八岁到十八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孩子们也应该和成年人一样,享有相对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八岁以下的孩子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宪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未成年人。

所以父母们不能打着为孩子好,或者监管孩子为由,在房间打探孩子的隐私权,这都是不合理的。

通过这件事,大家要注意,像何女士这样套中娃娃的,回家一定要检查。另外,在外出行的朋友们,记得要好好检查住处,避免隐私泄露。

目前,何女士已经把玩偶直接丢弃。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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