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仙桃#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仙桃市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250多万元(税额4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近5000万元(税额640多万元)。例如:仙桃市坤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99.29万元,税额649.9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仙桃市坤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649.91万元,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如果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薛某某、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281刑初22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赵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在担任其工作单位A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369512.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A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已退缴全部税款,对被告人薛某某、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或者虚开税额巨大且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卞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224刑初34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南A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48458.53元,数额较大,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卞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卞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海南A药业有限公司积极缴纳暂扣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海南A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卞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3.1.案例三: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984刑初59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02152.9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4.1.案例四: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仙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4.3.简要案情:赵某某以北京市A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价税合计808444元,税额合计11746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相关税款已经补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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