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系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亦为保障公司健康运转的重要组。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监事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与此同时,其亦须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并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监事的产生与任职」、「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监事的法律风险」、「监事的退出」四大事项,以期对屏幕前的各位有所裨益。文中如有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监事的产生与任职

1.监事(会)的组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监事如何产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监事的任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完全列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二部分: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监事,作为有权监督公司经营状况董事“懂不懂事”、高管“作不作为”的人员,其享有的权利具体包含哪些呢?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其又须承担哪些义务呢?

1.监事(会)的权利(不完全列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监事的义务(不完全列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三部分:监事的法律风险

A.民事责任

情形一: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4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理解:

①公司监事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主要是指公司监事实施不当关联交易(亦称为“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于“不当关联交易”,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予以理解:

  • 交易主体:即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交易动机:即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交易目的或者交易动机;

  • 交易行为:即交易行为是否有失公允或者明显有悖于正常商业交易规则(如交易价格是否有失公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加公司责任、减免对方责任等);

  • 交易结果:即交易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

②关联交易是商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交易类型,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且关联交易也并非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并未绝对禁止关联交易行为,而是限制前文所述的不当关联交易行为

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规定,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即使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如公司披露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也不能豁免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即是否构成“不当关联交易”的核心判断标准并非“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而是要从公平角度(包含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予以分析判断。

情形二: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理解: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管理人员,其在执行公司职务时,须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如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公司的损失。

情形三:发行人的监事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4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发行人的监事对此存在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B.限制或惩戒措施

情形五: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规则理解: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监事的法定义务。如监事曾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其后续是否会尽职忠诚地监督公司经营等存在较大的疑问,为防止再次出现不尽职尽责的情形出现、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在一定期限内,其不得再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行政责任

情形六:因单位违反行业(如证券业、基金业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监事可能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不完全列举)

《证券法》第 189 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120条第1款:“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则理解:单位在登记设立、经营管理、清算注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监事作为单位经营状况的监督主体,亦有可能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监事是否需因单位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需要结合单位实施的具体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情形七:监事作为清算组成员,从事违反清算义务行为,其会被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206条第2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则理解:如果监事作为清算组成员,其应当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如果监事在清算过程中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其会被公司登记机关处以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D.刑事责任

情形八: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仅部分列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第四部分:监事的退出

前文已述,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监事不可或缺,其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享有诸多权利,但与此同时,其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如现任监事希望从该职位中退出,如何退出或许成为进一步需讨论的问题。

想了解监事如何退出,首先需了解监事与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1.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前文已述,监事的产生方式主要包含三种:

①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②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③国有独资公司之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对于非职工监事来说,无论是选举还是委派,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非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即委托关系,即类似于“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1]。

对于职工监事来说,其成为监事候选人选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本公司职工”,故监事与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言而喻,即劳动关系

2.监事退出的方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语

法律规定浩如烟海,实践情形迥异万分,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本文仅为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并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对公司监事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进行的概括总结,以期对各位在实务之中处理类似事项有所裨益。

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看法,供大家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或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与笔者一起讨论交流。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文章来源:温度法律圈

编辑: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