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篇之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
一
政策内容
对新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按用人单位为招用(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
二
补贴对象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四川涉藏州县劳动者、毕业3年内的四川民族地区“9+3”毕业生(以下简称“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就业援助基地;
4.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5.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三
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申领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被招用(吸纳)人员劳动合同;
3.承诺书;
4.被招用(吸纳)人员每月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转账凭据(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除外);
5.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6.四川涉藏州县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7.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证明材料;
8.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提供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如中途退出小微企业名录,不能再新增补贴人员,之前已享受补贴人员可继续享受直至期满)。
五
申领渠道
线上通过成都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线下在邛崃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临柜办理(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
六
申领时限
用人单位招用(吸纳)补贴政策范围人员超过12个月未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或中断申请社保补贴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且不补发。
七
咨询电话
028-88776110(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二、岗位补贴
一
政策内容
对用人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新招用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二
补贴对象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4.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就业援助基地。
三
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9+3”毕业生,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期满12个月;
2.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就业援助基地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补贴标准
1.以下情形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岗位补贴:
①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9+3”毕业生;
②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
2.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3.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就业援助基地,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岗位补贴。
五
申领材料
无需提供
六
申领渠道
线上通过成都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线下在邛崃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临柜办理(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
七
咨询电话
028-88776110(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来源|邛崃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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