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篇之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

对新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按用人单位为招用(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100%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

1.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四川涉藏州县劳动者、毕业3年内的四川民族地区“9+3”毕业生(以下简称“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就业援助基地;

4.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5.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领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被招用(吸纳)人员劳动合同;

3.承诺书;

4.被招用(吸纳)人员每月签字的工资表或银行转账凭据(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除外);

5.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

6.四川涉藏州县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7.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证明材料;

8.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提供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如中途退出小微企业名录,不能再新增补贴人员,之前已享受补贴人员可继续享受直至期满)。

申领渠道

线上通过成都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线下在邛崃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临柜办理(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

申领时限

用人单位招用(吸纳)补贴政策范围人员超过12个月未提出社保补贴申请,或中断申请社保补贴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且不补发。

咨询电话

028-88776110(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二、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

对用人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新招用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9+3”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3.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

4.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就业援助基地。

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9+3”毕业生,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期满12个月;

2.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就业援助基地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1.以下情形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岗位补贴:

①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9+3”毕业生;

②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

2.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3.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就业援助基地,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岗位补贴。

申领材料

无需提供

申领渠道

线上通过成都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线下在邛崃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临柜办理(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

咨询电话

028-88776110(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来源|邛崃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