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法条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和解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
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还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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