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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适用证人证词的规定。

辩护人对证人证词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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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劳荣枝案件中,常州案中的被害人刘某、刘某兰,是四起案件中的唯一幸存者,是本案重要的被害人与证人。

此二人,尤其是刘某的陈述,对劳荣枝作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涉及死刑。辩护人向法院申请了被害人出庭。

如此国人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中,两个刘某被害人,一审、二审均未出庭作证。但法院对其矛盾的证词依然采信。

虽然检方与法院都给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但依然不得不让国人猜想:

检方与法院都不让证人出庭,都认为证人不需要出庭,到底害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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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检方、法院证人不出庭的理由

江西高检认为:被害人出庭是权利,可以有权放弃。被害人不愿意也没有必要出庭,且刘某兰因身体原因(化疗)无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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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认为:

被害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也认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被害人不出庭作证,提出了合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两名被害人未出庭作证,不影响其陈述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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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对检方与法院理由的疑问

1、刘某兰因为身体原因(化疗),无法出庭作证。是否可以采取视频方式作证?(技术上已完全无障碍)

2、刘某是否也要化疗?如不需要化疗,他作为关键唯一“色诱”幸存者,没有正当理由,为什么也不出庭?

3、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江西高院为什么还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4、“一人一小时未归,另一人杀人”,到底是法子英说的,还是劳荣枝说的,都存在矛盾。为何认为“主要事实上不存在矛盾”?

5、刘某陈述法子英以杀一个小工相威胁,劳荣枝说“法子英为了让这个男的拿钱,跟这个男的说‘信不信我杀个人给你看’”。

一个说是“杀小工”,一个说“信不信杀个人”,如何印证?

“杀小工”,“信不信杀个人”也都是犯意表示,以法子英的犯意表示,来验证劳在其他案中的杀人故意与明知,逻辑与法理都说不通。

6、劳荣枝的庭前供述有自己的签字。但法庭调查与审理,就是为了查清事实。劳荣枝在庭审中有大量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的供述。

庭前供述也罢,庭审中辩解翻供也罢,很多说法都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什么对其不利的,如“放火烧家”的说法,就全采信?

而对其有利的,其说,没说过“一人不归,另一人杀人”,就一律不采信?

7、刘某说自己受了伤,说劳捆绑了他;劳荣枝说其没受伤,且劳也没有捆绑刘某,还说受到法子英暴打。

如此明显的差异,法院依然认定“主要事实不矛盾”?

又与法子英的哪份庭前供述相互印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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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其他种种,不再列举。

如此关键证人,如此社会影响重大案件,检方与法院都不愿证人出庭。

除了害怕真相呈现,害怕证人经不住辩护人发问。其他,实在想不出:还会害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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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此案件,关键证人都不能出庭作证。

其他普通案件,想申请证人出庭,难上加难。

有关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似乎也可以修改删掉了。

关注案件,只想见证经典裁判,见证法治进步。与劳荣枝生、或死,真无关。

让常州关键证人出庭,天塌不下来,应只会让国人更信服裁判!

尊敬的读者,您如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