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实际,起草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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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了(一)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和国家、省关于培训机构的新要求,加强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对师资力量、场所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资质条件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公开公示,接受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重点支持鼓励大型企业、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开办专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三)严格培训过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健全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培训内容、学时符合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对未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要求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相关规定处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等方面过程质量控制,安排登记备案在册的教师进行上课,认真如实做好培训签到和学时记录。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培训过程签到造假、伪造考勤(学时)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学员信息登记审核不准确造成纠错量较多的培训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处置。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视情节和后果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安全培训及报考;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登记备案记录,一律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开展培训业务;

2.培训制度不健全、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

3.培训质量管控不到位,未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要求;

4.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伪造学员证件信息或培训档案;

5.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报考、报考资料有误、录入国家考试平台信息错误导致后期纠错频繁;

6.代其他培训机构报考(未经本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或组织考生作弊的;

7.与考试点勾结,贿赂或干预监考人员、考评员扰乱考试秩序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安全评价师”作为水平评价 类职业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起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包括“安全评价师”在内的所 有水平评价类职业全部移出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 为社会化等级认定。

企业的安全培训主要指的是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与宣讲,重点在于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让他们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养成安全从业的好习惯。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要从上到下共同坚持安全管理的理念,不仅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企业的管理者也应该具备安全管理理念和能力,真正地将企业安全管理问题落实到位。

安全评价师是采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手段,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随着安全评价的迅速发展,中国各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强化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严格安全风险管控,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指出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配备规定标准的专职安全评价师,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在2021年6月10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针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为夯实企业安全基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理念,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基于中国安全评价领域管理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邀请业内众多顶级专家学者打造安全评价师培养培训课程体系,全面解读国家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详细介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了各重大领域安全生产技术理论知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与危害程度评价、风险控制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全套理论和实操培养培训课程,全面提升安全评价人员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