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份支持民营企业的文件,海南最近火热出圈。

原因是,在出台对民营企业的若干保护措施当中,文件中有这么几句表述:“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就不羁押”。

此言一出,瞬间惊掉很多人的下巴,也引发坊间对海南文件合法性的质疑,不少人担忧,这个文件是对法律的践踏,可能会成为放任自流的法外宽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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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少捕慎诉慎押”原则一直是司法机关这些年在积极倡导的,而且主要应用于营商环境,目的是避免对企业或企业家造成“误伤”,给企业纠错的机会,不一棒子打死。同时,这也是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应有之举。

曾几何时,有多少企业或者企业家,因为五花八门的原因,被以“法律之由

”整的一败涂地,甚至连身家性命都搭上,一个无名小吏整垮一个企业,这样的事例我们又不是没有见过。这些人为什么敢这样整,就是因为把“可不”扩大到了“可”,用手中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生生把企业一步步逼上了绝路。

在经营性活动当中,这种手段尤其常见。有的人不是用法律维护正义,而是当成了自己达到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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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1999年,人送外号“赵半城”的永昌县首富赵守帅,被来自河南新乡的警方跨省抓捕。

原因是他向新乡市某拖拉机厂订购了142台拖拉机,在到货后未付清76万货款。赵守帅对此解释,自己并不是故意拖欠,没付款是因为双方存在价格纠纷,属于企业间经济纠纷。

2002年4月,赵守帅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那一年,赵守帅不到30岁。

2010年7月,赵守帅宣判无罪,在实际服刑11年零6个月之后,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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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赵守帅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数十套住宅和公司的办公楼,已经在自己未知的情况下抵债易主。此后,赵守帅便进入长期的申诉,为自己遭遇的不公奔波求诉,期间遭遇重重阻力。

2018年,赵守帅向法院递交共计21.6亿元的“天价”国家赔偿申请,该案也因此进入公众视野。

赵守帅的“天价”赔偿主要两块组成,一是11年零6个月的人身自由和精神伤害赔偿,二是企业损失赔偿。最后,人身自由和精神的赔偿达成了协议,但企业经营损失却被驳回。

一场错误的错判,葬送了赵守帅大好的事业前途,公司财产化为乌有,还有人生最为重要的11年零6个月,更重要的是,年逾五旬的他一直未婚,原来大好的人生被强行逆转。

赵守帅的遭遇,也引发了当时整个社会对企业家权益的思考,在两最院当年的文件当中,一度把“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写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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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赵守帅的遭遇,我们就读懂了“少捕慎诉慎押”的意义所在。

它并非纵容企业家践踏法律,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家权益。这几年之所以一提再提“少捕慎诉慎押”,说明在此前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处于模糊地带时,往往选择从严从重处理,把能不抓的也给抓了。

“少捕慎诉慎押”的出现,是一种非常积极地行为,是对原有粗线条执法的一种纠偏。

在司法概念上,“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能不判实刑的就不判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就不羁押”,它本身就是一种“存疑”状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罪”,按照法律的精神,“疑罪”必须从无。

也就是说,在“可”与“可不”之间,没有模糊地带,要么是“可”,要么是“不”,必须有清晰的界线,这样做,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理解上,大家一定要走出理解上的误区,这不是纵容犯罪,而是强调“依法”的严肃性和严谨度。能不抓就不抓,这属于法无禁止皆可为,但你若触碰了法律红线,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个没有商量的余地。

比如,如果你一个企业存在制假造假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该罚了一定要罚,如果后果严重,该抓了还是要抓,这个没有任何犹豫的空间。再比如,如果某一个企业家违法乱纪了,企业家身份不是护身符,该抓还是要抓,该判也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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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尤其如此,在面对类似案件时,一定要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慎用刑法,这既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唯有此,才能避免类似赵守帅含冤入狱11年的悲剧,因为这样的悲剧不仅仅是赵守帅个人的不幸,更重要的是,企业家的不幸同样是地方乃至我国经济发展、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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