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王某买了藕粉后不满意要求退钱被拒,事后他买了1209袋方便面,781袋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等店家准备发货的时候又申请退款。店家认为王某故意捣乱,一纸诉状将他起诉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王某花109.82元买了几袋无糖藕粉,收到后他看了一下配料表,觉得碳水化合物含糖量比标准高,他认为自己买的是无糖藕粉,但是实际却不是这样,店家就是在虚假宣传。

于是王某以此为由申请退钱,店家称自己的藕粉里各项成分都是符合标准的,并且确实是无糖的,不存在虚假宣传,因此拒绝了王某的退款请求。

王某被拒绝后不服,向市监局投诉了该店,但是经过检查,并未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也没对该店做出处理。

王某对这个处理结果很不满,一直在心里想要将场子找回来。七个月后,他逛这家店的时候,看到店里有其他东西在卖,王某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好办法。

当时没能把藕粉退了,举报也没能奏效,王某心里是很不服气的,看到店里这么多东西,他突然生出一个想法,虽然不能给店家产生多大的损害,却能给对方添个乱。

王某打定主意后,分三天,在该店买了1209袋方便面,781袋饼干,396瓶饮料和94瓶燕麦片,这些东西分为十次买下的,共花了18222.28元。

该店看到一下子卖出去这么多东西非常高兴,当即加班加点打包,分批次将东西发出去。

这边王某时刻盯着,一旦看到对方已经发出或者准备寄出,就赶紧申请退货退款,在申请中称店家是职业骗子,坑蒙拐骗他人。

店家原本以为可以赚一笔,没想到对方竟然是个故意捣乱的,王某的计谋确实得逞了,店家为此忙活了好几天,还损失了一笔运费。

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当时马上就到双十一了,因为王某频繁买东西又频繁退货的行为,他的店的评分极速下降,导致他失去了参加双十一的资格。

原本计划在11月大卖一场的,王某的行为让他的计划落了空,并且,因为王某的举动,导致他店铺评分降低,店里的退货率大大增加,销售额也大大降低,还给自己店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店家心里一片苦涩,王某给他造成的看得见的损失虽然不多,但是对他造成的长远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

于是店家将王某起诉了,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0000多元,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王某称买卖自由,他买或者不买都是他的权利,买了后发现不合适退货也是他的自由,该店生意好坏与他无关,要求他赔钱不合理。

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这条法规的意思是,任何人买东西时都有买或者不买的权利,买的东西不合适的时候,有权利选择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如果王某买的东西不满意,他可以选择退货,但是当时买下藕粉后,他却以店家欺诈消费者为由申请退款,但是经过检查,店家的藕粉并没有不合格,这种行为不得不让人怀疑王某的动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并不是无理由站在消费者一边,法律是以公平公正为基础,显然,如果让店家将钱退给王某,有失公平。

2、王某因为没退到钱,就伺机报复店家,这种行为侵犯了店家的权益。

任何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王某买东西和退货都是他应有的权利,但是他的这种行为造成了店家的损失,很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此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他也应当承担店家因此产生的损失。

民事纠纷采用损失填平原则,王某给店家造成多少损失,他就应该对店家进行多少赔偿

经审理认为,王某多次买东西又退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是一种骚扰店家的行为,侵犯了店家的声誉,这种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最终,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店家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1200元,店家表示谅解并撤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