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石先生花了3800元买了45箱橘子,可是还不到4天,橘子就坏了一大半,他赶紧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可是对方却说:本来4.85元一斤,我只卖2.5元一斤,你觉得会不会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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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是做小本生意的,平时就是摆个摊卖个水果,这次他到市场进货,发现店家的橘子很便宜,就问对方橘子是有问题吗?卖这么便宜。

而店家却说没有问题,只是次果,小一点而已。石先生于是就检查了一下,发现除了个头稍微小一点外,其他并没有异常情况,味道也很正常,所以想着拿回去可以大赚一笔了。

于是石先生就和店家讨价还价,最后以2块5毛钱的价格,将店家的45箱全部买了下来。
要知道,橘子原本的价格可是4块8毛5,石先生花的钱可是足足少了一半。他生怕店家反悔,赶紧把45箱全部装上了自己的货车,立马开走了。

可是石先生第二天就发现,橘子有发霉的情况,于是他就找到店家讨要说法。

他说自己虽然买得便宜,但是也是要买好果,而不是买烂果。而店家却说:你又不是三岁两岁,我凭什么要少一半的价格卖给你,肯定果子是有问题呀!

石先生看着店家不给处理,又看着果子一天天坏下去,想着自己的3800元肯定要打水漂了,于是立即找来调解员,想让对方帮自己讨要说法。

可是当调解员刚一进店,老板就和石先生又吵了起来。老板说:自己当时低价卖给石先生,说明肯定是次果,就不应该按照上等果来要求她们。

而石先生认为,自己确实买得便宜,属于是次果,但是次果并不代表是烂果,我的钱是大风刮来的吗?花几千元钱买一车烂果玩呀!

为此,双方对次果的定义不一样,于是调解员赶紧找了市场人员,对方也解释道,说次果无非就是小一点,味道差一点,或者在运输的过程当中造成了硬伤的,但是绝对不是烂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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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店家卖给石先生的并不是次果这么简单了,而是果子自身就有质量问题了,这种情况是需要赔偿的。

店家也提出了质疑,自己卖个石先生的时候确实没有烂的,橘子已经离开自己店几天了,中途到底发生了什么,她也不清楚,不能一概而论说自己卖的果子有问题吧?

为此,大家又来到了石先生的货车前,检查起果子烂掉的原因。

可是刚一到车前,市场人员就发现了问题,因为石先生车厢是封闭式的,这会加速果子成熟,如果有硬伤的水果,也会加速腐烂的速度。

所以,认定石先生存在过错,而店里没有告知石先生的储存方法,导致橘子大面积烂点,也存在过错,所以最后各承担一半损失,让店家退还了石先生1900元,石先生也同意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店家卖给石先生的是烂果子,属不属于欺诈呢?

其实店家最开始卖的果子,只是质量不好,也许有些硬伤,按照常人来想价格既然便宜一半,肯定是有一定的问题。

即使店家没有说明,但是作为一个做水果生意的,应该能够预测到果子的质量有问题的,无非就是想贪图便宜的,赚取高额差价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由此可见,店家并不存在欺诈,而是实实在在说了橘子是次果,本来原价4.85元的,现在只卖2.5元,谁能相信石先生不明白果子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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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然店家不存在欺诈,为什么要赔偿石先生1900元呢?

因为店家并没有告诉石先生,对于这样的次果具体的储存方式,导致石先生用封闭的货车运输且销售,这样一直高温闷着,果子很快就烂掉了。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双方都存在过错,并且难以区分责任大小。所以应该由双方平均分担责任,最后店家赔偿石先生1900元,而石先生自己也承担了1900元损失。事情才算圆满解决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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