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农村男子与女子相亲认识1个月即订婚,4个月后举办婚礼,婚后3年内女子诞下一双儿女,鉴定报告显示,2小孩竟然都非男子亲生,女子不置可否,男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索赔46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人物均为化名)

张林是南通如皋人,四肢健全、五官端正,但由于为人比较老实,一直到接近30岁仍未结婚,在农村,这个年龄已经是大龄青年,父母家人四处为他张罗婚事。

2016年12月,张林通过相亲认识李梅,对方年龄也接近30岁,父母家人也很着急,两人见面后,感觉彼此都比较合适,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立即开始交往。

两人都是奔着结婚去的,很快打得火热,并迅速同居在一起,李梅于2017年1月发现怀孕,双方很快安排父母见面,彼此对家庭都很满意。

2017 年2月,刚过完年没几天,在女方父母催促下,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张家向李家支付彩礼和三金,此时距离两人认识,才刚刚2个月,速度不可谓不快。

考虑到李梅已经怀孕,双方商量婚期,在农村中,最合适的结婚时间,莫过于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但国庆和春节,小孩已经出生,只有劳动节最合适。

2017年5月1日,张林与李梅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此时李梅小腹已经微微隆起,在双方亲友见证下,双方郑重承诺互相忠诚、相守一生。

2017年10月3日,李梅生下一女,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张林心中略微有些遗憾,但毕竟是初为人父,张林还是很开心,并为女儿取名为张梓瑶。

2017年10月16日,张林与李梅登记结婚,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为给妻女一个更好的生活条件,张林选择外出务工,肉体虽然辛苦,但精神很幸福。

由于头胎是女儿,夫妻俩一直盘算着再生一个,2019年8月,李梅再次发现怀孕,张林十分开心,祈祷着生个男孩、儿女双全。

2020年6月4日,李梅顺利产下一名男婴,张林为之取名为张梓君,希望他能成长为谦谦君子、温润如玉、才华过人,不要像自己一样靠出卖劳动力为生。

一家四口,儿女双全,这下可谓是真正的“好”家庭,张林感觉无比幸福,在外打工也不觉得有半分累,可天不遂人愿,平静幸福的生活,被一次意外打破。

偶然间,张林发现妻子出轨他人,并且掌握有确凿证据,加上一双儿女的外貌,和他长得都不像,便怀疑两个小孩不是自己亲生。

但兹事体大,没有证据他也不敢下定论,毕竟子女长相不似父母,在遗传学上比较常见,为搞清情况,他偷偷带着儿女,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样本送入检验机构后,张林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等待,第二天,他一拿到鉴定结果,瞬间感觉天旋地转,他本来怀疑只是女儿非亲生

但鉴定报告显示,排除张林与张梓瑶、张梓君之间的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儿子女儿都不是张林的,含辛茹苦抚养3年多,却为他人做嫁衣。

这么大一顶绿帽子,是个男人都不能忍,张林当即要求与李梅离婚,并返还3年多来的抚养费,李梅却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盛怒之下,张林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梅离婚,并要求她返还抚养儿女抚养费 36 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张林表示,3年来他为子女花费良多,不仅有金钱,还有无尽的心血,李梅的行为深深地伤害了他,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审理中,李梅同意离婚,但对鉴定结论既不认可,也不否认,对于张林索要的46万元,也不同意给付。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张林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他与子女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李梅不置可否,也不申请重新鉴定,需承担举证失败的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子女均非张林亲生,在此前提下,可以导致3个法律后果。

1.首先,两人可视为感情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李梅出轨他人,并生下两个孩子,显然可以构成与他人同居,因此法院应判决离婚。

2.其次,李梅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给予张林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李梅与他人同居,张林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张林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3.最后,张林没有抚养义务,支付的抚养费,应视为李梅的不当得利。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张林不是张梓瑶、张梓君的生父,也不是继父和养父,自然没有抚养义务,李梅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

李梅作为生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应承担子女的各项费用,张林在不知情时支付的费用,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122条,李梅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及抚养情况,判决李梅返还张林抚养费用 10 万元、并赔偿 4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