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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宜兴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处罚编号:宜自然资规罚(2023)11号)显示,宜兴市城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被罚。

处罚信息显示,2019年12月,当事人宜兴市城建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停车场。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22168平方米,硬化场地17981平方米。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20376平方米(其中园地19142平方米、农村道路799平方米、坑塘水面139平方米、沟渠198平方米、田坎9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1792平方米(均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所有权属为国有1792平方米、湖父镇竹海村集体经济组织20376平方米。经比对,该地块均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168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0376平方米农用地上建造的16699平方米硬化场地;

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792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8960元),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03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0376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212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