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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元日报看广元
3月30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就广元市审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焕良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55次非法收受财物达496.5万元
不正确履职造成损失近729万元
据了解,2013年至2022年,张焕良(58岁,西充县人)利用担任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靳某、李某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96.5万元。
2014年至2018年,张焕良在多个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违规、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28.57619万元。
案发后,相关部门追赃50万元,追缴不正当利益575万元。办案机关查封了张焕良使用赃款80万元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成都市住房一套,以及自己购买的利州区房屋一套;冻结了张焕良使用他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内资金60余万元。
一审获刑十六年 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2022年11月23日,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焕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利州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张焕良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做罪轻辩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焕良在担任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焕良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加重处罚;在滥用职权犯罪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28.57619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加重处罚;其多次受贿,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可酌定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焕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记者 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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