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钟女士向一家政公司公司订购了月嫂服务,并支付了4100元服务费,剩余的服务费等签订合同时再支付。家政公司派了林女士上门服务,钟女士发现林女士不专业,便与家政公司沟通协商时,了解到林女士没有月嫂证,林女士干了6天后离开了钟女士的家,后来钟女士与家政公司沟通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经交的4100元服务费及利息,并赔偿三倍12300元。
钟女士称:自己是为了减少育婴的压力,便准备在生宝宝时请月嫂上门服务,在网上看到该家政公司宣传称“从源头杜绝黑户、散单、无证月嫂”,便向这家家政公司订购月嫂服务,家政公司还给自己发送了上门服务的林女士的基本信息,注明了林女士有月嫂证及健康证。
但在林女士上门服务时,发现林女士很多行为都不专业,后来才知道林女士还没取得月嫂证,这家政公司属于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那家政公司派没有月嫂证的月嫂上门服务,属于欺诈消费者吗?会支持对一赔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诚信经营,履行提供全面真实的义务。如果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受到惩戒赔偿的。这也是为了让经营者规范经营,并警告其他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进行经营行为,不要有欺诈经营行为。
本案中,家政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理应知道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需要持证上岗的,且家政公司自己在网络自媒体上还宣传称“从源头杜绝黑户、散户、无证月嫂”,足以诱使消费者钟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因此,法院判决家政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支持了钟女士退一赔三的诉求,判决家政公司退还2460元服务费,并赔偿已经收取的服务费的三倍赔偿12300元。
钟女士已经支付了4100元,那为什么退还2460元呢
其实林女士已经上门服务了,也确实提供了家政服务,钟女士是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的,所以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时,做了相应的扣减,扣除了林女士上门服务的费用,判决了将余款退还钟女士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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