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晚,宋某、王某君、陈某、王某某等人在KTV演唱,期间宋某引诱少女哈某某(当时14岁)事件)以高额金钱介绍发生性关系。

经过两人协商,哈某某同意两人在酒店做爱,价格为1万元。

两人商谈人数和价格时,陈某在场。随后,宋某分别通知了王某某、王某君和刘,四人表示愿意参加。

2021年3月4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宋某、王某君、王某某、哈某某陆续来到酒店。在床上,他们各自与哈某某发生性关系,直到3月4日上午,他们才陆续离开旅馆。

2。办案经过

某市公安局市区分局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王某某于2021年3月6日被传唤,次日采取强制措施。3月9日,王某某父亲委托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的丁大勇律师担任王某华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约见,但办案民警起初不允许会见。为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投诉,终于得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基本情况。

在得知案件基本事实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疑点和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围。并于4月2日向检察院提交了审批阶段的律师意见。

检察院在听取律师意见并审查案件后,也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但与辩护人意见不同的是,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聚众卖淫罪,因此4月14日将对王某某的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以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王某某涉嫌聚众淫乱。2021年6月10日被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两次被退回侦查。

在及时查阅卷宗后,2021年10月,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指出王某某是普通参与者,不是主谋;只参加一次,不参加多次,又不是群奸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依法提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并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

最后,检察院在审查全部案件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辩护思路

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建议证据不足不起诉:

(1)聚众淫乱罪。

其中,主要分子是指在淫乱动员活动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多人是指参加三次以上淫乱动员的人。.本案中,王某某既不是暴徒滥交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也不是暴徒滥交的众多参与者,因此王某某不属于暴徒滥交罪的主体。

(2)本案中,受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事先谈好价钱,存在金钱交易。属于卖淫嫖娼,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因此,不能以强奸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4.办案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王某某的决定。

5.办案经验

本案律师介入及时,审批周期短。一旦延误时间,委托人将面临长期拘留。

其次,及时与检察官沟通自己的意见,让检察官在第一时间了解辩护意见,从而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后,只有充分了解案件,详细分析案件证据,运用举证规则和案件分析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