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姚女士看中一只20000多元的手镯,结果试戴进去之后取不下来了,店家要求姚女士以8800元把玉镯买走,否则就敲碎,一人承担一半损失,可姚女士拒绝了,双方为此报了警。
事发当天,姚女士打算买一只玉镯,路过一家玉店,她便进去。店里的玉镯琳琅满目,看得姚女士眼都花了,随后在店家的推荐下,她看中了一只玉镯。
店家让姚女士试戴看一下效果,她在心动之下,同意了。然而试戴之后,她觉得那只玉镯有些大了,就表示不喜欢这只玉镯。
店家看到姚女士不喜欢这只大的,正好旁边有一只小的,于是就跟姚女士说,可以试戴这只小的,都是同样的款型。但是姚女士担心这只小的戴进去取不下来,所以不想试戴,然后离开了该店。
可是离开没多久之后,她对那只小的玉镯又念念不忘,于是她决定返回店里。进店之后她跟店家说,这只小的玉镯会不会戴进去取不下来。
看到姚女士有所担心,店家便说,他卖玉器已经有些年头了,能不能戴进去他心里有数,他说玉镯只要能戴进去就能取出来。
有了店家的保证,姚女士也就放心了,于是她便试戴那只小的玉镯,可是戴上去之后,她发现那只玉镯太小了,所以她也不喜欢,于是就让店家把玉镯取出来。
然而,店家在取玉镯时发现,姚女士的手太胖了,小的玉镯怎么取也取不出来。这让店家慌了神,他使出了浑身的劲儿,忙活了四五个小时,把姚女士的手都弄肿了,可依然没有取下玉镯。
姚女士的丈夫看到妻子的手受伤后,很是心疼,于是就跟店家说,他愿意给2000元的保证金,等妻子的手好了之后再来把玉镯取下来,如果取不下来,就当2000元买下这只玉镯。
可是店家不同意,于是双方为玉镯取不下来的问题闹到了民警办公处。
店家跟调解员说,这只玉镯是20000多元,平时卖的价钱是10000多元,现在他愿意以8800元卖给姚女士。如果姚女士不同意,那么只有把玉镯打碎,然后一人承担一半损失。
姚女士听了店家的话,她并不同意。她觉得8800元的价钱有些贵了,而且自己买一个取不下来的玉镯买回去,在日常的生活中,也很不方便。如果敲碎的话,自己付了几千元,却什么也得不到,这不合理。
为此,双方又争执不休,随后调解员给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等姚女士的手好了之后,再尝试是否能取下来。
如果不能取下来,再到鉴定处鉴定玉镯的价值,然后再根据一定的比例,双方承担责任。然而他的这个建议遭到店家的否定。
随后双方依然为这只取不下来的玉镯继续争执着。
在本事件中,姚女士在店家认为可以试戴的情况下试戴玉镯,现在出现手肿取不下来的状况,店家提出降价让姚女士买走玉镯,或者敲碎一人承担一半损失,店家的要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合理?
一、姚女士表现出要买这只玉镯的意思,但她并不确定自己是否能戴这只玉镯。而店家卖玉镯已经有一定的经验,他可以预知玉镯是否能戴进去和取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他让姚女士试戴玉镯,出现取不下来的情况,那么店家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此事当中,店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姚女士认为,是自己想试这只玉镯,店家才帮忙试戴的,所以她觉得在此事当中双方都有过错。如果在此事当中,姚女士确实也有过错,那么她可以减轻店家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实际当中,由于店家不能预测玉镯是否能取下来,从而让姚女士试戴玉镯,因此店家的过错比较大,而姚女士只是想试戴玉镯,在买卖玉镯的过程中,这个要求很正常,所以姚女士的过错不大,但姚女士愿意承担责任,那么她就可以减轻店家的责任。
二、姚女士在试戴手镯的过程中,手受伤了,这是因为店家不能预测试戴后果而造成的,店家应当承担这方面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具体到实际当中,姚女士的手受伤之后,店家应当等待姚女士的手好了之后再尝试取玉镯,并且对于姚女士的手受伤之后产生的费用,店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店家要求姚女士以8800的价钱买下玉镯,或者敲碎玉镯一人承担一半的损失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具体到实际当中,在姚女士愿意买的情况下,店家应当尊重姚女士在可以承受的价钱范围内买下玉镯。在敲碎的情况下,姚女士只需要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
这件事提醒大家,由于黄金玉器都比较珍贵,如果不能确定试戴过程中是否能取下来,那么不要轻易试戴。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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