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一个卖淫女自愿被一名男子绑在床上侵犯不说,又抢劫了女子,拿走女子1千500块钱,又给了女子3百块钱当做服务的费用。
王某虽然生的年轻漂亮,眉目如雪,但是好吃懒做,不肯做正经工作,总是想走一些捷径来过上优越的生活。
王某辍学很早,没有足够的学历,以她的文化水平,也无法找到一份好工作。普通一点的工作既劳累工资又低,王某干一段时间就做不下去。
就这样浑浑噩噩了一段时间,王某认识了一个姐姐,这位姐姐分享了一个赚大钱的渠道,就是进行钱色交易。
一般女性如果知道这种途径,肯定会立刻拒绝,但是王某却认为这实在是一个迅速赚钱的门路。不仅不需要付出辛苦,而且每天只需接待几个顾客就可以钱财无忧。
所以她怀着这样的发财梦,从家乡到攀枝花打拼。这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城市,单身男女众多。对于王某来说,生意前景广阔。
来到攀枝花之后,王某迅速租了一个房间,并且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接客。本身生的漂亮又好打扮。在街上闲逛的时候,总会遇到一些不怀好意的男人来搭讪。

一开始,王某的生意也比较不错。好的时候一天可以接好几单。这一天,她又在街前晃悠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奇怪的年轻人。
王某现在也算是阅历丰富,通过察言观色发现,这个年轻人是一个青涩的小伙子。看样子想找乐子,但是又拉不下脸面。
眼见这是一个拉客的好机会,王某急忙前去主动询问。殊不知,这个年轻人想找的并不是他这样的女人,而是实打实的金钱。
这个年轻人姓张,文化水平不高,只有初中学历。在攀枝花换过几份工作之后,已经没有积蓄,正在为接下来的生路焦头烂额。
王某遇到他的时候,他在这里走来走去,只是为了寻找倒霉的可怜人,在他身上还有准备好的武器,一把弹簧刀以及细铁丝。
正在小伙惆怅无措的时候,遇到了前来搭话的王某。这对小伙来说简直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既可以骗钱,又可以骗色。
两个人在街头迅速谈好了价格,就来到了王某的出租屋里面。进了房间,小伙告诉王某,自己有一个爱好,想像影视剧中那样把女人捆绑,这样能感觉到刺激。
王某已经接待了不少客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为了赚钱,也就答应了小伙的要求。然后小伙就把自己提前准备好的铁丝绑住了王某的双手。

准备好了一切,两人便在出租屋里面一番纠缠。令王某万万没料到的是,完成之后,小伙并没有放开她,而是开始在房间里面翻箱倒柜。

找遍了能找的地方并没有翻到任何想要的东西。穷凶恶极的小伙用刀胁迫王某,逼问把钱财藏在了哪里。
为了保命,王某只能就范告诉小伙,沙发底下有1千500块。本以为小伙拿到钱就会立马离开。不料,小伙从钱里面拿了3百块,扔给了王某。
悔不当初的王某望着自己勒红的双手,再看一看小伙扔下的嫖资,气不打一处来,最后还是选择了寻求警察帮助。
接到报警电话之后,警察迅速赶到了现场,并且根据有关的证据,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小伙抓获。在审讯过程当中,小伙认罪伏法。
1、王某和张某实施非法交易,均应当给予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张某意图白嫖,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嫖娼的本质,只要王某和张某达成合意,两人约定以金钱交易发生关系,那么张某就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嫖娼的违法行为,至于张某想不想给钱,那是其内心想法,不应该案件的认定。
2、张某构成抢劫罪,并且属于入户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户,俗称家,用法律用语就是人们生活的与他人相对隔绝的地点,而本案发生在王某的出租房里,这里是私人宿舍,而并非集体宿舍,可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因为抢劫是重罪,一般的抢劫,哪怕抢到10块钱,就应该判处3年到10年,而到别人家里抢劫,属于加重情节,张某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3、300元的性质并非属于嫖资,而是属于抢劫的财物,只是属于未遂,不应该没收。
《刑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300元是张某抢劫到的财产,虽然其用这个300支付了嫖资,但是这明显就是一个调戏,用别人的钱来付钱,所以付钱本身是无效的,其支付了300元嫖资,因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导致自己没有获得该财产,因此张某抢劫1200元属于既遂,300元属于未遂。
最后,张某被判10年有期徒刑,而侥幸躲过一劫的王某,也长了教训,没有生命危险那真是捡了一条命,抢劫的人大都是亡命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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