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或者周末闲暇之余,大多数人的爱好就是逛街了。大街上有饭店、卖衣服的、卖鞋子的,还有卖眼镜的,便利店,商超等等。可是我们是否注意到了,大多数的商家都是玻璃门。为什么玻璃门这么受欢迎呢?

因为玻璃门透风光亮,顾客在外面就能着到里面的景象,容易吸引顾客光临,再者店内透明透光线亮,对于店辅来说风水上也是聚气纳财的,所以店家喜欢用玻璃门做店辅门。但是使用玻璃门做店铺门,这里面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稍不注意就可能是商家缠上官司,我们一起来看下以下的案例。

案例1:

2018年某日晚,王某到吴某经营的小吃店吃饭时,王某未注意到店门口装有玻璃,以为门是开着的,便一头撞在玻璃上,玻璃当即被撞坏,同时陈某脸部受伤。随后陈某将店主吴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吴某未在自己经营场所的无色玻璃上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不符合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吴某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人对自己的受伤,亦应当负一定责任,上法院遂作出各50%责任的判定。

案例2:

林某到田某经营的小吃店吃面,出门时不慎撞到玻璃移门,引起玻璃破裂,林某腿部受伤。经诊断,林某右腿外伤、软组织撕裂,花费医疗费1550.67元。随后将小吃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670.76元。

原告林某认为小吃店安装的是普通玻璃门,而不是国标规定的钢化玻璃,且没有明显的醒目标志。自己出门没有注意到才导致玻璃门碎裂,砸伤自己的腿部。

而后被告田某提供了两张照片,照片是被田某撞碎的玻璃门,上面还有广告纸在,能够提示客户注意玻璃门。法院调查取证认为,案涉玻璃门本身有较宽的灰白色塑料边框,一般成年人能够予以识别是否处于开合状态,进而决定进出时适度开启或关闭玻璃门。林某的伤情不是因玻璃门质量问题直接引发,也不是因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小吃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法院因此驳回林某的各项诉讼请求。

案例3:

杭州的周大爷已经69岁了,在他老伴生日当天要去蛋糕店买一个蛋糕,来到蛋糕店门口后,透过明亮的玻璃,一眼能够看到店内的情况,他径直走了进去,只听得砰的一声,周大爷撞到了玻璃门上,门的质量很好,完好无损,可是周大爷的眼睛被撞伤了,只好住院治疗。而当周大爷的老伴儿来到蛋糕店了解情况时,发现玻璃门上没有任何提示或警示的标语,便一纸诉状起诉蛋糕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蛋糕店玻璃门上没有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语,这是一种过错,需要对此事承担部分责任。而周大爷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自己不注意造成的自我伤害,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最终判定周大爷自己承担70%责任,蛋糕店承担30%责任。

通过以上3个案例,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关键点就是玻璃门上是否张贴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语。能够让进门的人,一眼就能够看得出来,这是一个门,而不是啥都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撞到商家玻璃门要求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经营者尽了提醒义务的,比如在玻璃门贴上小心玻璃字样的,或者玻璃门是有颜色的,也可以是有框架的,正常人可以明显区分这是个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由于顾客过失撞上的,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2、如果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经营者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并未设置明显的标识,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造成顾客受伤的,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比如经营者的玻璃门因为擦的太亮了,已经无法分清眼前是否有东西了,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就可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如果玻璃门上没有广告或者提示语,那么就索性让他脏吧。可是脏了,又没有客人进来。所以有类似情况的都自查一下,避免无妄之灾。

3、完全由第三人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则由该第三人来承担责任。即经营者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进门的时候别人推了他一下,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的是推的人负责。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我们已经了解了玻璃门的潜在风险,这种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与各位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