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伏项目简介

光伏(Photovoltaic),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Solar power system)的简称,是一种利用太阳电池半导体材料的光伏效应,将太阳光辐射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一种新型发电系统,有独立运行和并网运行两种方式,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光伏项目常见的收购模式

1. 收购控股项目公司的母公司:

合作前,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其上层设立夹层公司作为股权合作平台收购方获得平台公司控股权,实现间接控股项目公司。双方后续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开发。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因股权合作平台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股东没有变化,规避了倒卖路条[1]的风险,且可达到进入即控股之目的,减少后续整合的管理成本。
2. 收购参股项目公司:

合作时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收购方在建设期以参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在建成投产后成为控股股东。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即使在建设期作为小股东,也会要求项目按照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在合作方未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作为夹层公司的情况下,收购方以小股东的身份进入项目,未实质改变项目公司控制权,一般也不会被认为倒卖路条[1]。
3. 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的模式

收购方和合作方就合作事宜签署《框架协议》,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由收购方享有绝对控股权。

4. 控股子公司与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的模式

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由控股子公司和合作方分别认缴,实现由收购方间接控制项目公司。

5. PGO项目合作模式

2013年8月22日,招商能源、国电光伏、国电南瑞、国电蒙电新能源等六方主体在北京发起成立了“光伏绿色生态合作组织”(PGO),签署六方战略合作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就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全方位合作。2013年9月26日,PGO组织开工建设位于呼和浩特的一光伏项目,该项目是国电蒙电新能源与内蒙古奈伦集团的合作项目。其中国光电伏作为EPC[2]总包公司,对双方确认的发电量进行担保,收购方招商能源在项目达到交收条件时收购该光伏电站项目。

即,该项目收购模式是通过整合多家资源成立PGO组织,该组织包含了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待光伏项目达到交收条件时再由PGO组织中的拟收购方进行收购。

6. 居间模式

由EPC总包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委托中介公司在前期调研寻找合适的光伏电站项目并办理前期手续,EPC总包方按照约定支付项目开发费用.待该光伏项目经过初评并获得投资方认可后,由投资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成立项目公司,投资方为大股东,中介公司继续以项目公司名义完成项目手续申报,项目建成后,再由中介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其中EPC总包方同时作为技术支持。(深圳茂硕—十一科技—南京辰天电站EPC三方协议)

7. 附条件的BT模式

该模式下,双方事先约定项目后续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约定收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需取得的行政审批文件等),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收购方收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采用这种模式,直至项目建成后才对是否收购进行决断,可以更加有效地隔离项目建设期的风险,但因为在建设期没有任何股权形式的投资,对项目建设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

8. 承债式的BT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与上述“附条件的BT模式”类似,核心点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为项目的EPC商,与收购方合作前即已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将项目所有成本纳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价向拟收购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续由收购方作为项目公司新股东承接项目公司EPC债务,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过EPC款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