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4日,4个来自不同省份、不同身份、不同背景的人在张家界天门山跳崖自杀。2023年4月7日,有关该起事件的情况通报认定“4人均系自杀”。在这个春天,我们为逝去的四个生命万分惋惜。事后在梳理事件脉络时,人们发现这四个人都是生活中的不如意者,正如列夫托尔斯泰所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从民法的角度看“自杀”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但自杀不存在其他人员的侵权行为。

对于旅游景区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家界天门山景区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没有不当的行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四人的自杀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从刑法的角度看“自杀”行为

(一)“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情形

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不一定只限于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动作,利用动物、工具、将他人作为工具实行犯罪,也是可能的。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就是间接正犯。对于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的行为,若欺骗者形成了支配力,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此时自杀者相当于成为了欺骗者杀死被欺骗者的工具:比如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而自己逃离现场的行为。

(二)“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又被称为“约死”,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相约自杀的成立以自杀的参与者均具有真实的自杀决意为前提。相约自杀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如果相约自杀的双方或者多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未对另一方实施教唆、帮助等行为,则任何一方均不存在犯罪问题。虽然有互相提供精神上支持帮助的可能,但客观上并没有教唆、帮助等行为,且自杀行为人若为成年人,能够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及后果,此时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即使其中一人自杀未遂,对自杀未遂者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临时改变主意而未自杀,未死者是否构成犯罪并负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若仅仅对自杀者产生心理上的影响,不能认为教唆者一定产生作为义务。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所以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但仅有作为义务还不够,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他人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如他人当即死亡,或者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也就不符合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条件,从而不构成不作为杀人。

3.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得承诺(受托)杀人,虽然被杀者是自愿剥夺自己的生命,但是杀人者直接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者对此是明知的,只不过是受托杀人。由于我国刑法不认可经他人同意可以剥夺他人生命,因此,受被害人嘱托杀死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与普通的故意杀人有所区别,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三)“教唆自杀”

教唆自杀是行为人故意利用引诱、怂恿、欺骗、促成等方法,使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产生自杀意图,或者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有自杀意图但尚不坚定的情况下故意唆使其自杀。前几年,一款名为“蓝鲸”的俄罗斯死亡游戏引发全球热议。游戏的参与者在组织者的安排下层递式地完成一些项目,这些项目简单到不与任何人说话,稍微进阶一些有自残,最后就是挑选合适的时候自杀。据报道,已有130名俄罗斯青少年因此自杀,包括卧轨自杀、跳楼自杀等等。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这个游戏还在向全世界蔓延。由于类似于“蓝鲸死亡游戏”的教唆自杀案件层出不穷,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极其深远,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自杀罪,如果教唆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1. 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2. 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死亡对其侵犯其他法益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3. 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若该自杀行为又同时侵害了刑法上其他法益的话,则教唆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重处理。

(四)“帮助自杀”

电影《非诚勿扰2》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剧中人物李香山身患绝症、病入膏肓,他的朋友秦奋表示要让他“有尊严地死去”,秦奋是整个自杀事件的方法提供者。在为李香山举办了一场“人生告别会”后,秦奋用轮椅推着李香山到船头看海,李香山拍了拍秦奋搭在自己肩上的手,秦奋心领神会,转身进了船舱。接着听见舱外“扑通”一声,轮椅空了……

无论自杀行为人有没有自杀的意图或想法,在我国,帮助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者应当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帮助行为,无论是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还是直接动手,都有可能使对方的生命终结,都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上述分析,秦奋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

审校 | 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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