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姝妤 陆英展 记者 张晓培)在中华传统伦理观念中,祖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毁坏祖坟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施工不慎挖毁村民祖坟引起的人格权纠纷,依法判决施工方赔偿重新安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1年9月,某工程局承包建设某污水处理工程,由某路桥公司负责实际施工。在施工铺设管道过程中,该路桥公司不慎将乔某等人位于某村公墓东南侧的祖坟挖毁,导致安葬于此的两处坟墓严重毁损。
乔某等人得知坟墓被毁后,与施工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乔某等人以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精神遭受损伤,且为告慰逝者安息需将该祖坟重新安葬为由,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工程发包方以及施工方赔偿重新安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落葬属于民间风俗习惯,也属公序良俗的范畴,应予以合法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案中,案涉项目的施工导致坟墓被损,既不符合基本风俗习惯,也侵害了近亲属哀思和悼念逝者的权利,构成侵权。
法官称,该案还存在几个争议的焦点。关于原告主体适格的问题,《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其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坟墓内安葬主体为原告乔某的爷爷,因此乔某等人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侵权行为人承担涉案民事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某路桥公司在清理现场地上附着物过程中因未加以注意,破坏了涉案坟墓。某工程局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时也未发现坟墓,因此认定路桥公司、某工程局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及监督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因未予注意而破坏涉案坟墓,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及认定问题,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能适用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必须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逝者近亲属精神受痛苦程度等诸多因素。本案中,某工程局与某路桥公司对涉案坟墓的损坏行为,严重妨害了近亲属的祭奠,给近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涉案坟墓已被铲为平地,因此逝者近亲属选择将另行进行安葬的诉讼主张,符合基本风俗习惯。
最终,新沂市人民法院根据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当地风俗习惯及殡仪处理事项、价格等方面因素,判令某工程局及某路桥公司赔偿乔某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逝者重新安葬费合计5万元。
法官称,本案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益,也满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兼顾法理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弘扬孝道传统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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